《海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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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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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只一定要具有如下要件:有必要是坐落海上的,便是海船;有必要是用于水上飞行的,便是海上移动式设备;有必要是用于商业意图的;有必要在

  二,设定我国海商法中船只典当权应留意的事项:设定船只典当权,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只要船只一切人或其授权之人才干设定船只典当权;船只典当权的标的主要是营运中的船只;船只典当权的标的还应是已稳妥的船;设定船只典当权,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一起向船只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三,构成我国海商法中船只磕碰的要件:磕碰有必要发生在船只间,且有一方有必要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只;船只要必要发生触摸;磕碰有必要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磕碰有必要有危害成果。

  四,构成我国海商法中海难救助行为建立或称救助酬劳请求权建立的要件: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飞行水域;被救助物有必要是法令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救助物有必要遭受海上危险;救助有必要是自愿的行为;救助有必要有作用(“无作用,无酬劳”准则的破例:对海洋环境污染危害危险进行救助)。

  五,构成我国海商法同海损建立的要件:船,货和其他产业有必要遭受一起的实在的危险;献身或费用有必要是特别的;有必要是有意而合理地采纳的办法;办法有必要有用。

  船只的法令性质:船只是具有品格性的物;船只是被当作不动产看待的动产;船只是由相对独立物构成的合成物。

  船只的飞行权:船只在公海上的飞行权(自在通行权);船只在他国领海的飞行权(无害经过权);船只在他国内真相大白的飞行权(特别通行权)。

  船长的功能:船长具有办理与驾驭船只的功能;船长具有捍卫全船工生命及产业安全的功能;船长具有公证功能;船长具有署理功能。

  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海上稳妥合同:海上稳妥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海上稳妥合同是一种产业稳妥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VoyageCharter)的规范格局:《一致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租约代号“金康”(GENCON),该格局由世界闻名的船东安排波罗的海世界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定,后经屡次修正,现在较多运用的是1976修正的格局。

  三,光船租凭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Charter)的规范格局:《规范光船租凭合同》,租约代号“贝尔康”(BARECON),该格局由世界闻名的船东安排波罗的海世界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定,后经屡次修正,现在较多运用的是1989修正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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