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约的正文条款与结束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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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约的正文条款与结束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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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林总总的正文条款是合约中最中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联系发生最直接、最亲近的牵连,例如生意契约中一定要有价格、标的物等约好,合资契约中一定要约好各股东间的出资份额,授权契约一定要谈到授权规模等等,这些都是正文部份要具体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正文条款大分为两类:“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所谓“特别条款”指的是只要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呈现的条款,例如合资契约中一般会约好当事人合资树立的公司由谁来办理,董事与监察人由谁来担任等等问题,可是典当契约就不会有这些约好。反过来说,典当契约中一定要记载的典当品项目、典当期限等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呈现。诸如此类的“特别条款”咱们将另文叙述。

  相对于“特别条款”的所谓“一般条款”,指的是不管合约性质怎么,简直一切的合约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统辖法院的约好、保密条款、准据法条款等等,咱们会另文叙述。

  英文合约架构中的最终一个部份便是结束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束辞”指的是在当事人签名之前常常会呈现一段文字,除了标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合理权限外,还会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假如当事人是公司的话,除了要盖公司印鉴以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而且一般会注明代表人的职位(titl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两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代表人:职位: 职位:

  这三个词是英文合约结束辞的标准形式,就权利义务的标准上并没什么特别的功用或含义,与中文合约里最终一般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很相似,有时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 替代,意思也是相同的。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安排时,有必要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一般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缔结合约,树立权利义务联系。除了董事长依据法令当然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之外,公司董事会也能够抉择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重要职工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刻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为了承认和确保这个代表人确实归于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能要求企业来供给这个授权的董事会抉择证明,以妥善维护本身的权益。

  假如合约结束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明,假如不同的话,就应该另以条款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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