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 22 个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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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 22 个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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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是每个法律人踏入职场的必修课和基本功,起草、审查合同构成了整个交易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法律工作者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困惑:

  本文将围绕合同审查方法,提供 5 个原则 8 个步骤 22 个检查项,揭开合同审查的神秘面纱,以期助力大家快速掌握合同审查技能。

  原则一,修改必须有理由。律师不应按照个人喜好或直觉随意修改合同内容,这样一方面可能会降低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有一定可能会增加律师、客户、交易相对方的沟通成本,所以合同修改必须要有理由。这里的“理由”包括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我方不利、不符合交易习惯、表意不明等。

  原则二,“修改最小”原则。改一个字就能实现效果的,便不改一行字。这样一种原因是对我们自身合同审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和提升,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客户体验感。

  原则三,不要给客户“留作业”。这里主要是提示警醒我们,在审查合同时,如果对交易模式、交易背景、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等不够清楚,需及时与客户沟通,充分沟通后再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检查和修订。而不是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径行在合同中进行批注,让客户核实问题、给客户“留作业”。律师要给客户处理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对于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应能够独立解决;对事实问题,则应归纳整理后,向客户统一反馈、统一沟通。

  原则四,善于开外挂。可能有一些类型的合同我们还没见过,这时一定别闭门造车,而是要有“开外挂”的意识。比如可以请教团队前辈,问问此前是否审过类似合同、是否有模板可以借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几点等。也能够直接进行检索,看看有没有前人已总结的经验可以借鉴。这样既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也有助于提高审查的准确性。

  原则五,审查前的准备、审查后收尾工作做到位。比如采取修订模式审查时,在审查前沟通清楚要不要修改 word 用户名。再如,了解客户对合同审查的流程有没有特别的条件,是否有合同审查时限要求、要不要添加水印、要不要律师签署合同评审单、要不要出具审查意见书、回复邮件是否有特殊格式要求等等。

  在明确了合同基本审查原则后,也还先不急着一下子扎进具体的合同文本之中,可以先通过以下三个步骤,从整体上对合同进行把握:

  第一步,整体浏览整个合同文本内容,明确这份合同究竟服务于何种交易,即做到“用一句话整体概括这份合同究竟要做什么事儿”。如此,便能基本确认该份合同的大致审查方向,避免“盲人摸象”“捡起芝麻、丢掉西瓜”。

  第二步,初步判断这份合同“能不能签”“要不要改”。“能不能签”主要是指需考虑是不是应当使用合同形式、交易模式及合同标的等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是否应当采用此种交易模式等。比如审查一份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就应该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判断合同标的是不是能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以内。再如,双方目前仅为意向磋商,便可优先考虑采用“备忘录”等形式,而无需使用正式的合同文本。

  “要不要改”主要是指需考虑在本次审查阶段,合同是否还存在修改的空间和可能性。律师对于合同的每一处修改,都应当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而不能够“肆意发挥”。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所以,如果是在审核招标文件阶段,律师可以对招标文件及所含合同内容做修改,但如果是已经过公开招投标后,在签订合同阶段,便不建议律师对合同再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三步,初步检索,即检索交易事项是否有特殊规定、是否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团队内部是否制作过相关合同模板等。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就合同交易事项有特殊规定,在审查合同详细的细节内容时,便需格外的注意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比如审查一份集体合同,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外,各地可能还会出台对集体合同的专门规定,如北京市便有《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对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内容等都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若能够有相关示范文本、合同模板作为参考,“踩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审核检查,便可以大幅度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一,要素齐全。如合同签约方为自然人的,需确保写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如合同签约方为法人的,需确保写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主体无误。主体无误包括主体是否独立、是否准确、是否特殊、是否“离谱”。是否独立即审查合同主体是不是具备独立签约的能力,如看到合同主体名称为“ ×× 办公室”“ ×× 委员会”“ ×× 中心”等“特殊”名称时,尤其需格外的注意。是否准确即审查合同主体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发生过变更等。是否特殊,比如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又如,合同相对方为非法人的其他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时,需着重关注针对此类主体是否有特殊规定,和相关特殊规定是否会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是否“离谱”主要是指合同主体的营业范围是不是满足本次交易,是不是真的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以及如涉及金融、医疗、建筑、劳务派遣等领域时,还应审查合同主体是不是具备相应特殊资质等。

  权利义务是整个交易的“灵魂”,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每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可能也不完全一样。在审查权利义务条款时,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思考:

  第一,是否全面。虽然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完全一样,但也万变不离其宗,即每份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置都是服务于本次交易的。所以,在审查权利义务条款时,我们不妨从法律工作者的角色中跳脱出来,将自己置身于交易之中,思考“为完成这个交易,双方都要做些什么”。从促成交易的角度审视目前合同缺少哪些条款及内容,并相应完善。

  第二,是否准确。准确即包括条件期限必须明确、重点条款高度关注等。条件期限必须明确,如对于合同履行条件、期限、结果要求等条款必须精确。如付款条款应当明确为“合同订立后 × 日内付款”,而不应笼统约定为“合同订立后付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重点条款高度关注,同样还是拿付款条款来举例,如分期付款时,需着重关注比例相加是否为 100%、各期的总和是否与合同总价款一致、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等。

  与权利义务条款相似,不同的交易模式、权利义务也会对违约责任产生直接影响。对于违约责任而言,新人小白可能会朴素地理解为“违约责任越重越好”,但实则不然。律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客户促成交易,而不是将违约责任条款作为武器,成为“交易杀手”。

  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依旧可以将自己置身于交易之中,思考三个问题:其一,在这个交易中,客户最关注哪些履约行为?其二,针对客户关注的重点,对方有也许会出现哪些违约情形?其三,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不同违约情形,采取哪些手段最有效?回答了这三个问题,也就知道该如何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了。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设置还应遵循“有利己方,兼顾公平”的原则。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其一,“原本我没有的,不要增加”;其二,“原本我就有的,审查方式、程度是否合适、是否对等”;其三,“原本对方没有的,视情况增加”;其四,“原本对方就有的,审查方式、程度是否合适”。

  首先,在与客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一般而言,部分客户习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选择仲裁方式可能更加行之有效。对此,我们可与客户充分沟通,告知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其次,管辖利己原则。比如,客户决定选择诉讼方式,则可以从具备管辖权的数个法院中,选取有利己方的法院进行管辖。同时需注意是不是真的存在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形。

  对于合同尾部而言,应重点审查是否明确约定合同份数、合同附件以及合同生效要件等内容。

  首先,对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可以视不一样的情况加以调整。比如双方均为法人时,可以约定双方签章生效;如合同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法人时,则需调整为自然人签字捺印、法人签章生效。

  其次,对合同附件而言,一般无需另行约定附件的生效要件。此外,当附件为承诺函、担保函等特殊文件时,需额外注意该文件中是不是真的存在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并进行统一。如附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而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时,便应统一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合同审查是相对基础性的工作和技能,但其实每份合同背后都是一次交易,审合同的本质是审交易。对于新人小白来说,既要有审交易的意识,也要掌握具体的审查方法,这样才可以有助于提升我们把握合同风险的能力,提升合同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