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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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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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王苹女士、董义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当选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王苹女士:中国国籍,197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磷铵厂职工、厂办主任、公司内审员、党政办副主任、人事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审计监察部部长等职。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苹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义华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无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BB肥厂办公室主任、党政办文秘兼接待协调员、营销服务部副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后勤主管,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办公室主任,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政办常务副主任等职。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副主任、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义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董义华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含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选举杨才学先生、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杨小红女士、宋帆先生、王险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选举张永冀先生、高永峰先生、赵彦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杨才学先生:中国国籍,1964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无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荆门市第二磷肥厂副厂长、厂长、党支部书记,荆门市东宝区经委副主任,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才学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70%的股权,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20,076,476股,持股比例为47.53%;杨才学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9,304,470股,持股比例为4.55%;杨才学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52.08%的股份。

  杨才学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杨华锋先生:中国国籍,197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物资供应部部长、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华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404,856股。除此之外,杨华锋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叔侄关系);杨华锋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杨磊先生:中国国籍,1987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9年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2011年硕士毕业于英国拉夫堡大学银行与金融专业,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曾担任东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裁,北京丰盈兴业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新洋丰力赛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杨磊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父子关系);杨磊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杨小红女士:中国国籍,197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督办审计室副主任、人事处处长、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等职务。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小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45,980股。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小红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宋帆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物资部部长,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四川雷波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3,490股。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宋帆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王险峰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湖北洋丰逸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险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9,484股。除此之外,王险峰先生还在公司控股股东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险峰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张永冀先生:中国国籍,1982年11月出生,财务金融学博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秦安股份、明朝万达、光音网络独立董事,兼任墨威投资、华融融达、财达证券投资顾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永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永冀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高永峰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5月出生,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能源化工处副处长、处长和副总工程师职务,现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兼任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高永峰先生曾主持和执笔编制国家“十五”至“十四五”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及发展思路研究工作,推动化肥、无机化工行业发展建设。负责和参与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委委托的《我国化肥行业发展战略》、《磷硫钾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云南磷复肥基地规划》、《贵州磷复肥基地规划》、《山西晋城氮肥基地规划》、《山西省焦炭和煤化工专项研究》、《境外钾肥投资战略研究》、《云贵川鄂建设磷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行动方案》等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发表工程咨询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及总体规划、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工程咨询项目百余项,专业涉及氮磷钾肥、煤化工、磷化工、盐化工、氟化工及精细化工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永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永峰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赵彦彬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985)、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彦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彦彬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洋丰”)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9,796,348股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304,529,290股变更为1,254,732,94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04,529,290元变更为1,254,732,942元。

  且鉴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与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4:00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第一次投票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四)第1-3项提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五)第4-5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出席人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出席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9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五)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到场,法人授权等相关文件均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02”,投票简称为“洋丰投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0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若本人(单位)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8,500.00万元。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洋丰沛瑞(北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水县天华山果蔬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红河新洋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洋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四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3,2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规划,拟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8,500.00万元,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才学先生、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王险峰先生回避了表决,另外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此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磷矿石、白云岩开采与销售(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一致),餐饮服务(有效期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硫酸、液氨、磷酸、烧碱、硫磺、盐酸(票面)批发(有效期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致);磷酸一铵、氯化钾、钙镁磷肥、过磷酸钙、复合肥等化肥销售,货物装卸及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3年9月30日,放马山中磷矿业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6,047.45万元,负债总额为36,138.53万元,净资产为19,908.92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503万元,净利润619.77万元。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非关联方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交易方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的需求,在本次调整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公司(含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含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需求。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含子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事前就告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8%;

  3.截至2023年10月31日,被担保对象湖北楚乾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4.89%。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持有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丰楚元”)100%股权,洋丰楚元持有湖北楚乾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乾氟硅材料”)85%股权,楚乾氟硅材料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楚乾氟硅材料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拟计划为楚乾氟硅材料的综合授信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1,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审议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贷款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据公司与银行最终协商后确定,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担保的具体期限和具体范围依据公司与银行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董事会认为: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遵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本次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孙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本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监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25,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65%;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强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的战略布局与竞争优势,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60亿元在江西瑞昌市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资源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鉴于市场环境及形势发生变化,出于谨慎原则,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经董事会决策,决定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财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设磷化工及磷矿伴生氟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声明人张永冀作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