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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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法律小知识

2024-01-19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同时要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企业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没有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应当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如果企业有工会组织,务工者也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请工会出面向企业提出要求。

  (3)如果企业执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务工者到企业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务工者与企业之间还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务工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权向企业索取赔偿。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企业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若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能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约定双方一同关心的其他内容,比如有效期、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