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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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

2023-12-28 专业活动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同志趣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业报告时庄重宣告,一个安身我国国情和实践、习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需求、集中表现党和人民毅力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令部分的法令为骨干,由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令、单行法令等三个层次的法令标准构成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现已构成。

  这表明我国已在根本上完成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改变,各项事业展开步入法制化轨迹。慎重宣示了我国坚持不懈施行“依法治国”根本战略,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性的法制根基,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异实践的法制表现,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保证。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造政策。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白精确地提出,到2010年构成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的立法作业方针。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而且展开大规模法令整理,为保证法令体系的构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令体系建成。这表明法令体系的构成仅仅完成了立法作业的阶段性方针,并不意味着立法使命的完结。

  2011年3月10日,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次全员会议上宣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已构成。 [1]

  由此,我国已在根本上完成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改变,各项事业展开步入法制化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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