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裁决在我国执行的最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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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裁决在我国执行的最新实践

2024-01-07 专业活动

  年,总部在瑞士洛桑,如今已得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的认可。能够给大家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通过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解决体育争端,并能够给大家提供无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咨询意见。仲裁的管辖范围、文件送达等有争议的程序事项,就中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路径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本文将对该案简要予以介绍,以飨读者。

  月,阿根廷足球运动员古斯塔沃·哈维尔·卡纳莱斯(以下简称“球员”)向国际足联控告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违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合同,索赔经济补偿金2,215,104美元(另加5%的利息),并要求国际足联向被申请人施加体育制裁。201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法律服务合同》,该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仲裁地为洛桑。”经由该《法律服务合同》,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其委托代理人在国际足联应诉。2013年

  月17日,在申请人的努力下,球员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仅需向球员支付45万美元,同时国际足联也不再对其施加体育制裁。但由于被申请人始终未能支付法律服务费,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预交了仲裁费用。2014年10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以下简称”CAS办公室”)真正开始启动编号为CAS2014/○/3791的普通仲裁程序,并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20天内作出回应,但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作出回应。对于CAS办公室要求其在15天内表明是否同意有关独任仲裁员的建议,同样未在期限内作出回应。2015年

  月2日,CAS办公室函告双方当事人,决定任命Philippe Sands为本案独任仲裁员。随后,CAS办公室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其仍未作出回应。2015年7月23日,CAS办公室函告双方当事人,独任仲裁员已经决定本案不开庭,仅进行书面审理。2015年9月17日,独任仲裁员对本案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律服务合同》项下的律师费、逾期利息和仲裁程序费用。此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裁决义务。2015年

  月27日,被申请人更名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多次主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CAS作出的终局裁决。

  首先,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系委托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处理被申请人与球员之间的纠纷,即委托合同关系。而CAS《体育仲裁规则》程序规则

  条规定:“如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体育之争议提交CAS解决,本程序规则适用。……此类争议可能涉及到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即CAS仅处理体育纠纷,裁决所处理的争议超出了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拒绝承认与执行。其次,《法律服务合同》中文文本中并未体现仲裁管辖的约定,被申请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仲裁管辖条款,该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

  ,企业通信地址并非申请人所提供的邮寄单上载示的地址,即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CAS的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有效、适当通知,导致俱乐部未能申辩。仲裁机构仅凭申请人单方的主张,在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案涉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月,CAS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正式成立,是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总部在瑞士洛桑。本案仲裁裁决在瑞士作出,中国与瑞士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我们国家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而且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因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作出地瑞士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系委托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故本院在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核检查时应适用《纽约公约》。2.关于仲裁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

  第一,关于CAS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并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所列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仲裁司法审查解释》”)中对于外国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问题均未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包括外国仲裁机构在内。可见,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并无义务审查外国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缺陷并不构成《纽约公约》可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之一。如果一定要讨论CAS对于本案的管辖权,答案也是肯定的。从

  《体育仲裁规则》R27条的规定可知,CAS的管辖权覆盖范围很广,即只要是“与体育有关”的“原则性问题、金钱利益或其他利益”均可受理,当然前提是当事双方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都同意将争议提交CAS仲裁。案涉争议系由申请人作为体育法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代表被申请人在CAS与案外球员进行体育仲裁而产生律师费,后因被申请人拒付律师费而产生。无论是双方的身份(体育法律师与足球俱乐部),还是所涉法律服务的内容,均与体育有关,应在CAS规则R27条的管辖范围以内。其次,在裁决书第五部分“管辖权和可接受性”中,仲裁庭认为“从合同措辞及其所包含的仲裁条款可以明显看出,当事方同意在出现关于合同的纠纷时接受CAS的管辖。被申请人未对CAS裁决纠纷的权限提出质疑。CAS是裁决纠纷的适当机构,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提出的主张是可接受的。”可见,CAS仲裁庭本身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亦先行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查。综上,被申请人以CAS无管辖权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合同文本问题。《法律服务合同》在“附加条款

  部分已明确约定“本协议为英文版本……任何对于本协议的翻译文本假如慢慢的出现分歧,以英文版本为准。”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被申请人应该明确知晓该约定。根据《法律服务合同》英文版本,双方已约定将协议提交CAS管辖并“归瑞士法律管辖”、“按瑞士法律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瑞士法律是双方约定的准据法,因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瑞士法律。现被申请人并未提交根据瑞士法律该仲裁协议不成立或无效的证据,故其所谓“中英文文本差异巨大”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仲裁通知是否有效送达

  CAS办公室在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时,共采取了三种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

  办公室发送传真时的号码虽然有误,但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R31条“CAS或仲裁小组拟向当事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消息应通过CAS办公室发出,并发送至仲裁申请书或上诉状上注明的地址或后续注明的其他地址。CAS和仲裁小组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命令和其他决定应通过快递和/或传真和/或电邮进行通知,至少应通过一种能够证实对方收悉的形式作出通知”的规定,CAS办公室通过快递、传真、电邮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证实其收悉即可。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与其在与申请人做沟通所发函件及《法律服务合同》中注明的联系地址相同。CAS办公室自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至2015年9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仲裁程序进度,将受理仲裁申请的文件、相关程序规定及法律后果、指任独任仲裁员的通知、交费通知、仲裁裁决等相关仲裁文件通过DHL国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送达地址均为上述地址且文件全部被签收。此外,CAS办公室亦将部分文件、通知发送至被申请人的官方邮箱。综上,可认定CAS已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对所有通知均未予回应,应视为放弃申辩。被申请人称其企业通讯地址自2013年起发生变更,但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的企业通讯地址并非我国法律项下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登记地”。在《法律服务合同》签署后,以及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处理与球员纠纷期间,被申请人均未通知申请人或CAS其联系地址已变更。故被申请人辩称其未接获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应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乙)项所规定的拒绝承认及执行的情形,且案涉仲裁裁决也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拒绝承认及执行的情形,进而裁定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于2015年

  月17日作出的CAS2014/○/3791号仲裁裁决承认其效力,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该仲裁裁决有关金钱给付的裁决事项予以执行。

  已经裁决了近5000件体育纠纷。然而,对体育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弱。虽然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自动履行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制执行,但是在当事人拒绝执行裁决或者已经退出体育圈的情况下,仲裁胜诉方就有一定的概率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寻求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由于CAS仲裁的法定地点是瑞士洛桑,不管CAS仲裁的实际开庭地点和做出裁决的地点是在瑞士还是其他的国家,也不管有关裁决是由瑞士洛桑的CAS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做出还是在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等举办地的临时仲裁庭做出的,其法律上的仲裁所在地都是瑞士洛桑。因此这些CAS裁决的国籍都是瑞士国籍,故对于瑞士以外的其他几个国家而言,CAS裁决都是外国裁决,因此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就要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从CAS的实践来看,其裁决的案件最重要的包含

  类:一是参赛资格案件;二是纪律处罚案件;三是比赛结果纠纷;四是合同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在CAS所裁决的纠纷中比重非常大,主要包括转会纠纷、欠薪纠纷等。鉴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的商事保留,可能涉及在我国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的CAS裁决主要是第四类合同纠纷中对民商事合同纠纷。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本案涉及的是足球俱乐部因委托律师代理其参与球员之前的体育仲裁而产生的法律服务纠纷,从法律属性上看,其本身与一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无异,并非专属CAS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但CAS仲裁庭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定该纠纷属于CAS仲裁规则R27条项下“与体育有关”的纠纷,该等解释路径所对应的CAS仲裁宽泛的管辖权,值得相关企业在签订包含有提交CAS仲裁的合同时予以充分关注。由于体育交流是“一带一路

  合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在体育交流中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AS仲裁可能是国际体育界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甚至有观点认为,如果考虑到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所体现的金字塔式的全球性权力结构、各国际性体育组织把承认CAS的管辖权作为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先决条件以及慢慢的变多的国内外体育组织将CAS作为用尽本组织内部救济后的最终上诉机构等现状,由一系列CAS裁决所组成和发展形成的跨国体育法(Lex Sportiva) 所具有的国际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已经昭然若揭。①因此,了解CAS仲裁规则、热情参加CAS仲裁程序,同时加深对CAS裁决的执行/救济方式的了解,值得从事国际体育事业的中国企业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