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 技术合同审核的要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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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 技术合同审核的要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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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小科还为亲们搜罗这一篇关于技术合同审核的文章。事不宜迟,要签订技术合同的亲们一块儿来看看在审核时要注意一些什么内容吧!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规范,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常常要反应技术合同标的的名称。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合同中,假如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仅仅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

  技术开发合同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为目的,其所指向的技术成果是尚未面世的技术成果,在审核技术开发同的标的时,必须要格外注意这里的“新”技术成果是指在订约之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通常称为专有技术,这类技术未向社会公开,但能够最终靠秘密的方式转让知识、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

  在技术合同中,假如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仅仅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

  关于技术合同的履行,应该根据技术合同的标的来确定技术合同的形式要求,且并非所有技术合同均要求具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等内容。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具体的履行内容有技术开发合同经费的支付、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的提供、开发失败的风险约定、研究开发的进度、期限和技术成果的交付等。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具体履行内容则包括实施许可的专利名称、内容、专利号、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域及方式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可与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机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保密条款对于技术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条款,除专利技术外,技术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大幅度下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事项、范围、期限、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具有新型的特点,一般只有研发人员才了解该技术成果的具体特性及应用。因此,需要明确约定研发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与受让人都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因为让与人已经了解其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内容,如果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技术之后,又向他人泄露了该技术成果的内容,则受让人的利益将受损,其所受让的技术成果的价值也将贬损。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保密条款特别的重要,《合同法》第347条专门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附有保密义务。《合同法》第351条还规定,违法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由于技术的秘密性,受让人在缔约过程中,需要先了解技术秘密的内容,才会决定是不是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因此,受让人需要在技术秘密合同订立之前先承担保密义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本身是一项高风险活动,故在技术合同的履行中,如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所研究开发的技术是作为“新”技术存在的,而非现有的技术成果。因此,在研究开发中,由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技术水平的限制,经常面临者不可预知的、可能会引起技术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和报告意见只是为委托人作出最终的决策提供参考,具体的决策工作是由委托人自己作出的,而非由受托人作出的。所以,依据《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此条款涉及的内容非常,本文不做详尽论述。技术成果的归属涉及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问题的研究,后续以专门的文章做分析。

  验收标准和方法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据。此处所说的验收,注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就研究开发人或受让人等所交付的技术成果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而进行检测验证。研究开发验收标准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做,也可以由双方直接约定具体标准。

  价款主要是指在涉及技术成果权属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支付的对价;报酬主要是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所应支付的金钱,而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应支付的金额。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这里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用于报酬,研究开发费用主要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比如购买研究必须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资料、能源和试制、安装以及获取情报资料等费用,而报酬则是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研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研究开发经费的特殊的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不单列报酬。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中通常是包含费用在内的。因此,在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外,受托人一般不得再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做出详细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或就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该费用。

  关于这两个条款可以参照合同法的一般条款进行约定,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特别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需要对名词和术语进行约定,但是技术合同的内容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对其中的专业名词和术语进行解释既有利于当事人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可为日后出现的争议提供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