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建长晋分公司:棍棒清理强制退场!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服务项目 > 商账清收服务

山西三建长晋分公司:棍棒清理强制退场!

  • 服务内容

  导读:单方面解约,无理由强制退场,动辄危言恐吓或是棍棒相迎,如今的工程市场中,承包方劳务队面临着的发包人的支配地位优势,能够说是毫无反抗之力,从合同的制定、签约开始,到亏损出局,一方面他们对法律支持的农民工们自然得百依百顺;另一方面,作为被发包方“支配”的羔羊,在夹缝中,他们有苦难言。

  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实施工程单位慢慢的变多地面对发包方恶意申请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强行退场等,经常陷于被动地位。

  2020年12月11日,毛志强以山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队长的名义,与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晋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施工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毛志强作为承包方,以“包辅材、包人工”的方式,对位于晋城市景西路东、北岩煤矿铁路专用线#楼及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及凊槽以上的一次结构、二次结构。屋面工程及室外台阶、散水坡道等进行劳务作业(不包括防水工程)。

  该工程建筑面积35101.92㎡,建筑高度72m,1#楼地上十一层,6#楼地上二十四层,1#、6#楼地下均为三层,地下车库为二层。工期至2022年4月1日,共计670日历天(不含特殊情况)。签约合同价(含税)12812200.8元。

  在合同的第十条纠纷处理第1小条中有明确的纠纷处理规定,“因合同履约、工程结算、工资支付及工伤事故等产生劳务纠纷,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发包方却没有丝毫履行自己制定的合同,不仅无故强制让承包方退场,而且还现场威胁、恐吓,并殴打了前去理论的承包方人员(未还手),几乎成为工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代名词。

  2021年1月10日,承包方单方面解除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直接指派新的承包方强行霸占了毛志强劳务队的原有办公地点,并占据了毛志强劳务队的生活宿舍及其中的生活用具,现场作业的材料、机具、设备等等也一同被“没收”。承包方在一头雾水之中前去寻找发包方理论,换来的却是拳脚相加。随即,毛志强劳务队便收到了一纸《退场协议》,被勒令“消失”。

  该《退场协议》表明,之前已经支付的部分劳务费(434 4440元)即为所有劳务费用,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友好协商,剩余劳务费为0元”,“本工程不存在任何异议”,对还未支付承包方的剩余劳务直接抹除,对劳务公司,农民工们未结算的辛勤劳动一笔勾销,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赔偿损失更是只字未提。

  事后,在工程停建情况下,无论如何,发承包人双方都理应在退场前做好工地现场的照管和移交工作,避免因各自未尽保护义务而承担对应的损失赔偿相应的责任。然而,毛志强劳务队几次想要积极沟通与发包人协商处理清场和退场事宜的愿望,都遭遇到了闭门羹,或是危言恐吓,或是抡起棍棒,让人无法无处可说。

  本案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就是承包方“被退场后”,甲方单方面拿出的《退场协议》,其中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定,应付工程款数额、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没有一点明确的哪怕简单的表述。而直接就是赤裸裸的,“经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友好协商,剩余劳务费为0元”,如此视合同、法律如无物,令人发指。普遍的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是对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限制规定,发包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说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即,作为承包人的施工公司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有其它特别约定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非有权随时解除。

  更有甚者,山西省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晋分公司出具了另一份《终止合同情况说明》。在这份项目经理郝伟亮签名的情况说明中,对此事仅有该施工项目合同因“毛志强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如此掩耳盗铃之举,如此“莫须有的罪名”就堂而皇之地写在了终止合同情况说明之中,这不仅没有说明了情况,反而更让人心生疑虑,到底是怎样的“个人恩怨”,才让人干到一半,损失惨重,负债累累得就被强制退场了呢?

  而对于承包方毛志强劳务队自己来说,走法律途径维权难么?难上加难。且不说程序上旷日持久,农民工们的工资和补偿却是迫在眉睫。一方面材料、机具,设备,生活用品等等还在被扣押之中,另一方面,各种合作方的欠款也亟待偿还,而举证的难度甚至更大。

  事实上,这个案例中的纠纷却是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中的常态,在发包方无故要求实施工程单位退场的情况下,理应与承包方一同协商退场及相关联的费用事宜,包括已完项目费用、材料、机具、设备损失费、人员退场安置费、双方协商的违约费等等。而本案中所不寻常的,只是发包方“莫须有的理由”,肆无忌惮霸占一切的蛮横,和实施工程单位被棍棒拳脚相加,无法洽谈协商,有苦难言的无奈和绝望。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中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若是甲方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无须等到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乙方就可主张工程款,还能追加索赔要求。而即便是乙方的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乙方依然有权主张工程款,相关的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应另行单独计算,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施工方已经对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赔偿款,而即使发包方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也不能成立。当然,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施工方对其施工部分仍然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不支付工程款。对于施工方的此项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判例(《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海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100号】)。另,发包方还应返还实施工程单位被强退所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设备和用品,不能返还原物的,则应赔偿实施工程单位物品残值损失实际金额。

  对于绝大多数施工公司而言,若遇到中途退场问题,可以说基本不是一件好事。中途退场问题往往是棘手的,复杂的,对施工公司管理上的水准要求很高。若无法很好把握,施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将处于被动地位,损失也是必然的。而作为分包工程或劳务发包人的施工公司被中途退场,又是“中途退场问题”中, 实际遭遇最多的,这里多是施工公司的无奈,还有很多在处理中途退场问题中所付出的代价。

  总之,中途退场问题不是双方乐见的,但该方面问题假如慢慢的出现了,双方都应积极应对协商,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诸暴力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