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募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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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募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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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智能”或“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次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73.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2、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调整原因,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将“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子公司华阳智能装备(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宿迁”),同时新增实施地点。详细情况如下:

  鉴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和前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化,为保证相应主体具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和提供借款的形式向实施主体提供资金。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尔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尔福”)系“智能精密注射给药医疗器械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向江苏德尔福增资2,500.00万元,提供13,046.29万元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华阳宿迁作为“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拟向华阳宿迁实缴注册资本506.80万元,提供3,378.20万元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参考签署借款协议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执行,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相关子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与这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相关事项。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为加快产能规划及产业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结合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本次通过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方式为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是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华阳宿迁为“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实施地点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西侧双洋路南侧,赞同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华阳宿迁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目;赞同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江苏德尔福增资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与这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能够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尚待审议通过。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保荐人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保荐人对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存在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品种: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73.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公司拟合理规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规划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能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前述投资额度,单个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控风险,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打理财产的产品。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期限及资金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做管理和使用。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如理财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规模大、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尚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进行委托理财,上述资金额度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前述投资额度。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期限及资金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尽管公司拟选择中低风险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如理财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规模大、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1楼会议室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3、议案1.00、5.01、5.02、6.0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2、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证券账户,以便登记确认。相关信息请在2024年3月26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采用信函或邮件登记的,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线)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地址为),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女士/先生(身份证件号码:)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经委托人签章(原件)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将被视为代表委托人全部股份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专人送达、邮寄、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到公司,公司不接受电线、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上午9:00以现场表决的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云初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

  根据上述发行结果,董事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605.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90.19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符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以及为保证相应主体具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意新增华阳宿迁为“精密微特电机及应用产品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实施地点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西侧双洋路南侧,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华阳宿迁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江苏德尔福增资及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战略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监事会已对本议案表示同意,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下辖审计委员会构成人员情况进行调整,将原审计委员会委员於建东先生调整为钱爱琴女士,与独立董事蔡桂如先生(主任委员)、毛建东先生共同组成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钱爱琴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阅读后,一致同意对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第7.8-7.16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经审议,同意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7,605.1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790.19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73.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15.8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来管理。

  根据公司《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39,977.00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515.81万元,因此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如下调整,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投资。

  根据中汇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0419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982.52万元,其中符合置换条件的自筹资金投入金额为7,605.17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汇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457.2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790.19万元(不含税),本次拟全部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与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时间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605.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90.19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符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中汇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华阳智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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