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审合同必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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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审合同必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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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了法务部,由法务部统一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予以防范。法务部的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合同审核。本文就初任公司法务在合同审核过程中的审核要点予以简要说明,以供大家参考。

  公司由于营业范围不同,不同的公司日常涉及到的合同种类也是不完全一样。但是合同审核过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审核要点。这些合同审核的共同要点主要有合同签署主体资格、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管辖、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解除权等,分别述明如下: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很重要。而且今后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寻求法院、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时候,第一步也是要先证明对方的主体资格。所以,合同审核中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核,建议首先在合同中列明签约主体的主要身份信息,如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同时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对应的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且核对原件是否与复印件相一致。

  同时,还应注意要不要特别资格。比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需要拥有相对应的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正常的情况下,该类需要特别资格的情况下,需要合同相对方在签署合同时对其资质做到合理的注意。除应提供营业执照之外,还应提供对应的资质证书,以证明其拥有相对应的资质。

  合同的目的,是日常合同审核中很容易忽略的内容。有的人觉得,只要把权利义务写清楚,就不需要写明合同目的。这样的说法是有所欠缺的。合同本身的设立就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该目的的实现,是合同签署之时各方达成一致的共同期许。亦即如果合同目的尚未实现,则该情况的出现与合同主体所期许的并不一致,从而能够反推出是不是真的存在情势变更、违约、不可抗力或者目的不达等的情况,进而进一步判断各方的责任与损失的承担。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合同目的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责任损失的承担具备极其重大的参考意义。

  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补充、完善“鉴于”条款,对合同的目的、前提等进行述明,以为今后的合同履行以及有几率发生的争议解决予以参考。

  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清晰无歧义,并且用词应“法言法语”。合同多种多样,相应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法务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尤其应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晰、是否准确、是否不存在歧义予以审核。这最重要的包含了以下两点:

  公司法务审核新类型的合同,或者刚刚进入公司的新法务,往往对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审核一头雾水,觉得难以下手或者不知道需要修改什么内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通读合同法中的相应章节条款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有名合同的审核内容,大部分已经写在合同法中了,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法的相应条款,予以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注意:

  (1),合同法中明确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在合同中述明清楚。例如“定金罚则”,建议将其内容清晰的约定在合同中。此举有两个目的,(a),无论是己方还是合同相对方,无论是不是掌握“定金罚则”详细的细节内容的人员,均可以直观的清晰的了解“定金”的含义以及法律上的后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也许会出现的“你说的其他的我都懂,可为啥这个‘定金’还要双倍返还,你咋不提醒我呢?”等等沟通不足或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产生。(b)清晰明确后,如果今后产生纠纷,也可以直接引用,防止因约定不清晰而增加举证责任等情况。

  (2),合同法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应予以根据具体的需要修改成符合自身需求的内容。例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虽然明确了买方与卖方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的时间分界点,但是由于法律给予当事人以约定优先的权利,故而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应该有效的利用该等权利,约定为更符合自己风险管理特征的内容。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为以“验收合格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无名合同的审核,可以参照合同法中的相类似的合同条款,找出权利义务的核心关键点,予以审核。

  第二,追随权益及其变动的视角。公司签署的合同,绝大多数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的审核,最核心的应注意对价流动的过程。例如,买卖合同,即价款与标的物的流动。而跟随价款的支付过程,以及标的物的交付过程,即可将交易过程中通常的核心风险予以提取出来并加以审核。价款的支付,包括了预付款金额及其支付时点、保证金及定金的金额以及转为价款(或者其他处理等)的时点、价款支付的期数及期限,价款支付与具的先后等内容。标的物的交付,包括了标的物是否准确清晰、交付时限、地点、批次、运输、品质衡量准则、验收、质量保证期及维修等。从权益及其变动的视角,能清楚有序的对合同约定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审核,从而完善不合理或者缺失的内容。

  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审核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无论合同标的大小,相对人信誉如何,都应该对核心权利义务条款予以充分的、谨慎的审核,以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核心权利义务条款固然重要,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也同样必须要格外注意。特别是依据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以及实际的需求,各个公司对业务的解决方法不同,就会出现除了核心权利义务条款之外的特别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如公司财务部门,可能从税收角度,要求加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这类的条款,虽然并不全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但是对于个别公司或者别的业务部门所关注的焦点来讲也是至关重要,所以也需要予以细致审核。

  合同审核中,必须设置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将违约责任寄希望于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权利义务的自由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充分的自由。而从公司法务审核的角度,应该充分的利用该等自由,来达到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的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且违约责任应尽力清晰直观,以尽力减少纠纷发生后的举证责任。

  同时亦应注意己方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不是合理,是否在己方的预期的可承担范围以内。特别是己方违约时的认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内容等。

  合同的管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明确诉讼还是仲裁。另外一个是建议明确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署地。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亦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及签署地,均建议约定在己方公司所在地,或者涉案后更加有助于参加诉讼、仲裁的地方。加入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署地,有助于管辖权的确定,特别是有些法院对于仅仅约定了管辖地但是原被告均未在管辖地的,可能会存在对于管辖权条款的理解问题而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时如有合同签署地条款的,就可力争避免该情况发生。

  合同的效力主要有四个审核要点。第一,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合同的效力的起止条件,对于是不是能够达到合同目的至关重要,公司法务应该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合同的生效失效条件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第二,合同的适用法。在涉外合同中,对于合同适用法应予以明确约定。建议优先适用中国法律。第三,如果合同存在不同的语言版本的,应约定以何种语言版本为优先效力。第四,如果存在多个合同,对同一事项做了约定的话,需要明确哪一份合同的效力优先适用。该种情况多出现于针对同一事件,先后签署了多份合同;或者针对同一事件同时签署了多份不同内容的合同的情况。

  合同审核过程中容易忽视的是约定明确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有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纠纷的处理,以及均未违约时一方合法解除合同并且控制损失。

  合同一方违约,在约定了另一方解除权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能控制损失的产生及扩大。并且明确的约定解除权,也可避免因约定不清晰而让违约方寻找到推脱的借口。

  同时,笔者建议约定均未违约时的己方的单方解除权。明确约定均未违约时己方的单方解除权,对于己方由于签约时未预见的己方自身原因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尽力减少己方的损失。

  以上是笔者从公司法务的合同审核方面出发,对于合同审核中常用的审核思路及办法来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审核要点,希望为初审合同的公司法务们的审核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以上是笔者从公司法务的合同审核方面出发,对于合同审核中常用的思路及办法来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核要点,希望为公司法务们的审核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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