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动态】佳木斯市司法局率先发布《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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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动态】佳木斯市司法局率先发布《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手册

2023-12-27 热点动态

  原标题:【司法动态】佳木斯市司法局率先发布《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手册》

  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概念来源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根据该理论,企业未来的发展与成长的动态轨迹可以细分为: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几个阶段。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找到一个能够与其自身特点相匹配,并帮企业保持发展活力的较优的发展模式。同样,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服务需求也是存在阶段性差异的。可以说,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而且每个阶段的法律风险类型以及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对应性的发生变化。

  本法律服务手册,将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一、企业设立阶段;二、公司运营阶段;三、企业“退市”阶段。

  本手册通过概括每个阶段的主要法律规定,分析三个阶段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以案说法,最后引出企业在每个阶段可能会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总结出企业各阶段的法律服务项目需求清单。本手册所有内容供各企业主作日常经营管理时法律风险防控的参考,望各位追求市场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始终紧绷严守法律底线这个弦。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专业的事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更好的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本身就是依法设立的,是一种合理化的制度安排,是在法律框架下产生的。并且法律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同时会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失去法律的保护,企业的交易安全、自由以及自身的生存发展都将寸步难行。法律是把双刃剑,每个企业都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正能量发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也贯穿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并且周期中每个阶段的法律风险类型以及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都不一样,面对企业全生命周期中充满的各种风险,有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进来就显得很重要。

  二、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应当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中把控法律风险、“定纷止争”。

  三、在企业“退市”中,企业应当遵循现有企业退出准则要求,协调各方做好管理和事后处置。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具备以上条件以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经依法设立登记,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告成立。企业成立后,即能自己的名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及发起人。

  公司成立时的法律风险,即因公司成立过程的各种文件上或行为上的瑕疵,而隐含的各项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而设立中的公司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发起人之间的普通合伙。在公司因故未成立,即公司设立失败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发起人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同时,对于发起人之间关于设立失败时的责任分担则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及导致公司未成立的过错,确定各发起人的责任范围。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因为出资股东对该财产没有处分权利,或者出资人虚报出资财产的价值等原因,导致出资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此种情况下,交付该出资资产的股东应当补足差价,同时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涉嫌虚假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同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通常的表现形式为:(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严重时会涉嫌刑事犯罪,构成抽逃出资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能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公司发起人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成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发起人协议显得格外重要,各发起人可以依据该协议分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对外债务。同时,发起人协议中还可以就各发起人之间有关竞业禁止、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内容做约定,进一步保障各发起人同心同德,致力于设立公司,保持初衷,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成立失败的可能性。最后,发起人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前身,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章程的内容。所以,当书面发起人协议缺失或者不完善时,公司成立中各发起人的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会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协议的约束,各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也会变得模糊,潜在的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各发起人之间。

  公司章程在公司诸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性文件”的地位,属于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在公司治理中也属于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依据来源。公司在设立时常常会出现随意套用某个版本的公司章程,没有根据真实的情况以及设立公司的初衷、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将为公司后续的经营和管理造成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在办理注册资本增资的时候,通过代办人过桥的方式完成验资以及变更注册资金,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裁判要旨: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注册时,设立人借用款项用于出资,完成验资后抽出,构成抽逃出资罪。

  案情简述: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拟注册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该类公司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且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因缺乏资金用于验资,被告人董某某从董某处借来人民币200万元用于验资。在取得验资报告后,被告人董某某将公司账户内的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金抽出,并凭借该验资报告完成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三)企业设立阶段的每一个设立行为都伴随相应的法律后果,关系到企业的制度根基,此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服务项目需求清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在公司运营中,企业应当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中把控法律风险、“定纷止争”

  现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经营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密不可分,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处理不当、效果不好,做了错误的选择,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潜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选聘、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即如何在企业内部进行权力划分。企业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可对公司各方利益进行相对有效分配,保障公司高效运转,增强公司竞争力,对公司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三大公司管理机构权力划分和职权范围如下: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即由三人至十三人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可以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经营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密不可分,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将使得企业难以取得或者维持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有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以及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软实力的衡量标准。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即企业成立以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内或者对外产生的各项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环节缺乏严格的风控管理程序。与合同管理直接相关的就是企业公章管理,企业合同审核完毕的最后一步往往就是加盖公章。而作为企业的风控部门,主要职权之一就是公章管理权,即审核相关文件以确定能否加盖公章。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更好的提高效率,方便业务人员,简单粗暴地把公章直接交给业务人员或者由业务人员随意取用。现实中,因为签错一份合同或者盖错一个章导致企业破产的事件不在少数。所以说,办成一个企业、成就一番事业,千辛万苦;而毁掉一个企业、身家尽失,转瞬之间。

  在企业劳动用工及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包含诸多环节,从对外招聘开始,到面试、录取、试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直至劳动者离职。这一系列环节都受到相关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劳动立法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背景下,企业的用工责任属严格责任,任何不当的用工行为都可能会产生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承担不利的用工责任。可以说,劳动用工纠纷慢慢的变成了影响企业能否有效管理的主要的因素,企业是人的集合体,如何让企业的组成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除了需要企业管理的人的智慧,还需要健全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用制度去规范和制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含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的自损风险,也包括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被他人维权。目前,专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慢慢的变成了企业,特别是技术型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长久以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相较于部分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一方面,专利创新不足;另一方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七大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由此可见,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不可不重视。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体现为:实施引人误认为自己的产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自身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利用技术方法,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企业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时,采取的经营策略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要重点审查相关的经营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避免被认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外,还包括罚款等行政责任,最严重可能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罪等刑事犯罪。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家需要在市场上与发达国家同台竞争,接受市场的考验;同时,中国企业家也面临法律风险意识的考验,华为和中兴在美国的遭遇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非公有制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慢慢的变成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的重中之重。特定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非法利益计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后导致企业被查,企业因此丧失市场信任,正常经营活动也受累,最后导致破产,这类现象不再少见。可以说,企业高层犯罪慢慢的变成了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非治不可。

  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融资问题,资金可以说是企业的运营的血液,除了需要企业自身通过业务经营“造血”,还需要借助其他融资渠道“输血”,以此扩大经营、增加竞争优势或者应急等。按照渠道不同,企业融资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其中,发行债券是被严控的,从发行主体到发行条件、程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对于一般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至于银行贷款,目前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应优惠性的贷款政策,但也设定有严格的贷款审批手续,且通常要资信状况较好,或者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这与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冲突。所以,民间借贷就成为了企业融资时常用的方式,民间借贷相对于其他两种融资方式具有无审批手续,还款灵活等先天优势。但是,民间借贷因为缺少监管往往有可能会出现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经常被异化为“套路贷”,使得资金需求企业被敲诈勒索,从而承担额外的融资成本。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负责人冒用公章为他人借款做担保,借款人逾期还款被出借人起诉,法院判定该担保未经其他合伙人都同意而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述: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投资的金额为人民币3400万元,股东包括两家单位和16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担任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持股票比例为44%。安基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为:生物制品加工,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本企业自产生物制品和技术出口,本企业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2001年12月,被告单位安基公司为筹集研发资金,由被告人郑戈提议经股东会集体同意后,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由郑戈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成投资实业公司、王存国、周震平、黄浩等个人,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外谎称安基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郑戈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间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如果三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收款收据。经审计,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向社会公众260余人发行股票计322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其中有157人在股权托管中心托管,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安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后主要是做艾滋病药物的研发,长期处在研发阶段,没有一点生产和销售行为。案发后不能回购股票,不能退还钱款,仅有土地及房产被查封。以上事实,有石运明等260余名购股投资人、被告单位安基公司员工潘丽娜、中介人员陈国明等人的证言,被告单位的工商资料、财务账册、购股人员名单,涉案260余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与《回购承诺书》,托管中心及工商部门提供的股东名册及被告人郑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2008)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郑戈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

  (三)公司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格外注意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行为的法律风险防控,常见的法律服务项目需求清单至少包含:

  三、在企业“退市”中,企业应当遵循现有企业推出准则要求,协调各方做好管理和事后处置

  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要的制度安排,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国公司退出市场主要有三种方式,即:自行解散、行政机关强制解散、法院强制解散。

  1.公司自行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主形成的意思表示,依据自己需要自行作出解散决定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2.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公司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时,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公司不得不解散的情形。此处的有权行政机关包括批准公司成立的行政主任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负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法院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僵局状态的公司解散。即我国《公司法》第182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解散无效。股东自行解散企业,但因未达到法定的解散要求,导致决议无效,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公司的法定流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法院强制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此类诉讼的原告资格法律是明确规定的,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同时,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涉及到另外的股东的,应将另外的股东列为第三人。

  3.不及时清算导致股东、董事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规定,企业以及它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后清算期间,只申报债权,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制股权的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股东责任。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将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没有办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制股权的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当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其债权人没办法实现债权时,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5.公司清算方案未经确认或者按顺序清偿债权时清算组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规定,未经确认的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关于清算方案的确认,企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由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进行支付时,应当严格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若仍有剩余,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企业清算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人将公司解散清算比做离婚,同样充满了腥风血雨,当初合伙创业的感情不在时,现在就只剩下了阴谋,公司解散过程中为利益计各种手段使尽。这些手段中,很多已经涉嫌犯罪,比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清算罪、 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罪等。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指定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在管理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来管理后,公司主管人员私下回收债权,并私自进行分配,导致应当清偿的职工工资未能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妨害清算罪。

  案情简述:2015年11月13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万达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2016年9月2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在万达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被告人赵鲁晋受被告人赵丰平的委托,负责该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务,但该公司的决策性事务仍然由赵丰平决定。2015年11月16日,邹城市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万达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在管理人对万达公司的债权、债务来管理后,被告人赵鲁晋、平康安排有关人员或者本人亲自回收万达公司在山西、辽宁、山东龙口等地共计274万余元的债权,且回收的债权未经管理人,私自进行分配,严重损害了王某等债权人的利益。万达公司应当清偿的职工工资4,628,332.81元未能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鲁晋、赵丰平、平康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公司进行清算时,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其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丰平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赵鲁晋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平康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企业在退出市场阶段重点工作在于资产的清算,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法人资格,需要保障整一个完整的过程的有效性,避免产生股东或者董事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此阶段法律服务项目需求清单至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