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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热点动态

  昌先生是深圳某工厂的一名劳务派遣人员。2022年2月,工厂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强制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工作,声称会给大家发放加班费。昌先生跟同事们每天工作将近12小时,坚持了将近半个月。

  货物如期赶制完成,但昌先生并没有收到相应的加班费。他向工厂的人事部提出异议,却被人事部的负责人告知仅正式员工才能收到加班费,昌先生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加班费。

  对于这样的答复,昌先生感觉到很不满,觉得自身与正式员工做着同样的工作,理应拿到同样的加班费。无奈之下,他拨打了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求助。

  本案中,昌先生是劳务派遣人员,涉案工厂是实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理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公司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昌先生在劳务派遣期间从事加班工作,该工厂应该依据他的实际加班情况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现在该工厂却以昌先生是劳务派遣人员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和法规之规定。

  若昌先生与涉案工厂仍协商无果的,可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如考勤表(卡)、单位要求加班的书面通知、加班时的监控录像、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用的沟通记录等,向该工厂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用工形式,无论是派遣公司还是接受单位,都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发生纠纷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吴先生是一名油罐车司机,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还被拖欠了9000元的工资。为此,他多番找劳动部门投诉,但苦于手上缺乏有效证据,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吴先生心急如焚,无奈之下想通过扣押公司车辆行驶证的方式迫使老板赶紧支付工资。他不确定该方式是否违法,拨通了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求助。

  本案中,吴先生从事运输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导致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没有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吴先生仍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收集上述证据材料后,吴先生可以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同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吴先生扣押车辆行驶证的方式追讨工资涉嫌违法。公司拖欠工资固然违法,但车辆行驶证属于公司的财物,扣押行驶证会影响公司车辆的正常运输,存在因导致公司出现经济损失而被公司“反告”的风险。

  陈女士是广州番禺区某银行的一名劳务派遣员工。某日,她接到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要被调去白云区工作。陈女士对此非常不满,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这属于正常人事调动。更无奈的是,陈女士现在职银行得知其即将调岗,以材料保密为由拒绝她进入银行的办公室。

  劳务派遣公司随意调岗、现在职银行又拒绝自己继续办公,陈女士十分无助。在友人的建议之下,她拨通了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求助。

  陈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均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随后,其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安排,被派遣至番禺区某银行实际工作,故三方形成的是劳务派遣关系。

  结合上述分析,劳务派遣公司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早已经明确约定了陈女士的用工单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等情况。前述某一项约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公司都应当提前与其进行协商沟通。否则,公司不可以单方面随意调整陈女士的用工单位和工作地点。

  针对被随意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辛律师建议陈女士再尝试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上述方式均无法处理,陈女士可依《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因此,银行作为实际用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劳务派遣工岗位相关的劳动条件,如正常办公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本案中,虽然银行业资料保密要求确实较高,但在陈女士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以材料保密为由拒绝陈女士进入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的做法欠妥。银行应依照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做沟通,妥善处理。

  同时,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若银行将陈小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在陈小姐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在某幼儿园工作了14年的谢女士突然接到通知,内容竟是幼儿园将于近期内结束经营。以为能够一直干到退休的谢女士,被这突如其来的坏消息打乱了阵脚。接下来在处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谢女士认为,自己在这里工作了14年,应当得到相当于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幼儿园却坚持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有上限,不会足额支付谢女士要求的金额。谢女士也不愿意退让,觉得自身对幼儿园都奉献了14年的青春年华,幼儿园不应该少给这笔经济补偿金。与幼儿园沟通协商无果后,谢女士拨通了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经济补偿年限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的上限吗?广东法律服务网语音平台的施梅菊律师给予了以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通俗来说,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分三种:一种是不满半年的,经济补偿金就是半个月的工资;第二种是半年以上的,不满一年,经济补偿金就是一个月工资;第三种是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则是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同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和2008年以前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而《劳动合同法》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此,法律对于新旧法的衔接做了过渡性的安排。

  具体到本案而言,谢女士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需要分段计算。谢女士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该款确实是对“经济补偿的上限”做出了规定,但适用的对象仅是高收入劳动者。谢女士自述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显然不属于本款所定义的高收入劳动者,因此对谢女士的经济补偿不适用该款的限制内容。

  综上,律师建议谢女士采取协商方式与幼儿园友好沟通。若幼儿园没有依法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谢女士可向当地劳监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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