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里剧外】热播剧《无所畏惧》法律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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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里剧外】热播剧《无所畏惧》法律看点

2024-04-09 经典案例

  近日,律政职场新剧《无所畏惧》热播中,很多网友一边追剧一边感慨道:“在看剧的同时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我们在看剧过程中有没有对部分法律知识点摸不到头脑呢?

  《无所畏惧》开局就甩出王炸剧情,罗英子遭遇老公失踪,原本担心老公遇到意外的她,却得知:老公和她的闺蜜私奔到了美国,而且转移了婚内财产。更糟糕的是,老公带着小三跑去国外,带走了小两口所有的钱,还在外借高利贷数百万,让小三冒充罗英子以房抵押贷款一千万,全部债务留给罗英子承担。罗英子发现联系不上刘铭,便让婆婆转告刘铭,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让刘铭回来应诉。可婆婆却称,刘铭不会回国,更不会应诉。

  恶婆婆帮着儿子打掩护,住着儿媳妇婚前父母买的房子,不准她卖房抵债,还要强迫儿媳妇签离婚协议,盘算着坑完了儿媳妇,儿子再偷偷摸摸回国,光明正大过日子。网友:不愧是樊胜美亲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小两口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被他人起诉,建议积极应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消极放弃应诉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放弃应诉一方仍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官可视案件情况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卷走双方共同财产、欠下巨额高利贷、带着小三出逃的渣男,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渣男熏心,带着小三骗取银行贷款,并且金额特别巨大,懂法的不懂法的都迷了....如果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渣男回国后将可能面临高额罚金,喜提银手镯,还有牢饭无限畅吃服务哦~

  被告人王大福中年出轨,背叛了发妻与家庭,却因疑似谋杀第三者锒铛入狱,检察院证据充分完善,从犯罪现场的生物证据来看,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该法律援助案件最终由剧中罗英子和邱华代理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是我国建立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再有例如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证据链”其实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嫌疑犯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采纳标准要求比较高,认定一个人有罪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里要区别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法306作为悬挂在刑事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要求律师不得不警惕和防范。如何把好律师执业的底线,避免越过红线而身陷囹圄,是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如果律师故意犯罪其律师执业资格将会被依法吊销。

  同仁路桥公司CEO董事长魏同仁与其妻子乔连凤因股权转让以及离婚等事由发生纠纷,罗英子和邱华要为其代理标的约11亿元的离婚案,没想到同所内的韩之通律师却抢先一步和对方妻子签订了协议,甚至免费都愿意给魏老板的妻子打官司,也要阻止罗英子和邱华上位,罗英子知道后将案件介绍给别的律师事务所陈硕律师代理,在陈律师代理该案件后,最终法院认定魏同仁与乔连凤签订的股权转让时,魏同仁因遭受胁迫后才签署,进而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做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也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利益冲突规定。”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然这个撤销权性质属于“形成权”应当受一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受到胁迫后签署的合同要及时、尽早的请求予以撤销。

  郭玉是被资助的大学生,工作后进入资助她的好心人杨伟达公司里就职。杨伟达表面上设立资助基金会无偿资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入学,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只是在良好声誉的背后却隐藏着杨伟达的恣意妄为。很多受其资助的女大学生大多数都没能摆脱其控制,不是受其性侵犯就是受其猥亵。在“恩人”转变成“坏人”之后,郭玉没办法忍受杨伟达所做的一切,遂决心起诉杨伟达“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对性骚扰予以单独规定是《民法典》亮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性骚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短信、触摸等方式侵害受害者的人格权,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的后果。职场性骚扰,顾名思义,发生在职场,施害者和受害人具有工作上的交集或上下级关系,双方处在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中,职场性骚扰具备较高的隐蔽性。

  加害人可能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来进行骚扰,也可能通过语言、有意的肢体接触让受害者产生抗拒或者精神压力等身心伤害。受害者可对言语骚扰进行录音录像,或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有证人,也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受害人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可能判令行为人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真实的生活中,职场性骚扰呈隐蔽性,受害者面临舆论或丧失工作机会等巨大精神压力,导致罪恶在受害人忍让的土壤里滋生。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涉及职场性骚扰案件时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的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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