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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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4-06 经典案例

  为加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和《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2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和《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适用对象为在威海市设立、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建立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反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受到及时严肃查处。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信用等级分 A、B两个等级做评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等级分AA、A、B、C四个等级做评定管理。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者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二)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作的;

  (四)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私设办公场所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四)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带头履行会员义务,热情参加协会建设的;

  (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无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当事人举报投诉的;

  (四)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

  (五)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较好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一)因执业不诚信、不规范、不尽责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举报投诉被查实的;

  (三)违反《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信用等级为C级:

  (一)因执业不诚信、不规范、不尽责等行为受到当事人举报投诉被查实两件以上(含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限期仍未改正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或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欺诈、怂恿、诱导当事人通过非正常等方式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申报评定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

  (一)申报。县级司法局负责所在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申报工作。具体参照《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年度考核程序进行,给出初评意见。

  (二)审核。市司法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进行考核等级评定。

  (三)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络站点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和复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五)公告。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市司法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来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AA级及A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符合法律和法规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激励:

  (二)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时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五)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方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信用等级为C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方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并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约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和相关执业人员,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规范执业行为;

  (二)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诚信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督指导职责,保障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全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办法》共十八条,包括目的依据、等级评判标准、等级评定程序、动态管理措施及其他等内容。

  (一)目的依据。第一至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对象内容。

  (二)评定原则。第三条,明确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评判标准。第四至第十条,明确了信用等级分类和各等级的评判标准等内容。

  (四)评定程序。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信用分级分类评定时间、实施程序及公示等内容。

  (五)动态管理措施。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动态管理所采取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