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危险审阅的若干要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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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危险审阅的若干要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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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适用条款一般均规矩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令, 这一条简直无法改动。有的外商在我国内地出资电站项目, 却在合同条款中规矩适用外国法令为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不能同意的。由于关于电站项目的许多法令是属地法, 只需电站建在我国, 就有必要受这些法令的束缚, 例如:电站的设计规范、质量衡量原则、环保法规、建造法规、消防法规、安全出产规范等, 均有必要适用所在地的首要, 应该防止在项目所在国法规。有的业主由于是世界本钱, 电站建在印度, 却要求 EPC 合同的准据法规矩为英格兰法。 这也应该尽可能防止。

  此外, 还有两点应引起留意:一是尽量争夺适用所在国法令的一起, 更多地适用世界常规, 例如:关于 EPC 合同的 FIDC 条款、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 (世界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世界商会关于见索即付担保的一致规矩等。二是尽量争夺假如法规改变导致承包商的工程建造价格(本钱及开支) 添加, 业主应该予以等额补偿。

  首要, 应该防止在项目所在国或业主所在国裁定, 争夺在第三国世界裁定, 特别应该防止在一些对我国怀有成见的西方国家裁定组织裁定。例如:某我国公司在南亚某国的项目, 应该项目的股东在美国、姑息了业主的要求, 规矩在美国裁定协会裁定,终究被判决巨额赔款。更奇怪的是, 整个裁定判决书才一页, 既没有对案情的陈说、剖析、也没有判案的理由, 只要判决时刻、裁定员名字、请求人名字、被请求人名字和判决赔款的金额和付出时刻。

  其次, 应该清晰挑选裁定组织和裁定条款。假如适用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规矩等实施的“暂时裁定”规矩, 则能够不挑选裁定组织, 可是, 有必要清晰裁定庭的组成程序。“暂时裁定”并不是指裁定判决是暂时的, 而是指裁定庭并不从属于一个常设的裁定组织, 裁定庭是“暂时”组成的。

  第三, 有必要清晰规矩裁定判决是结局的, 对两边均有束缚力。任何一方不企图另行向司法当局寻求同的判决, 可是,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恰当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对裁定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此外, 还应该规矩裁定程序中运用的语言文字, 以及裁定费用的分管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