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制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 海关 照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制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纳税、退运、抛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交易手册项下最终一批制品出口或许加工交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完全、有用的进出口 报关单 (按《挂号手册》的进出口记载次序编排);
进出口 报关单 票数和相关联的内容应当与挂号手册进出口挂号栏的进出口记载共同;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制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纳税、抛弃、毁掉等手续的,应供给税单复印件等材料和证明文件;
6、存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产生进出口而请求吊销的合同,应供给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丢失进出口 报关单 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 海关 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丢失《挂号手册》的合同,应向 海关 供给丢失状况的书面阐明。必要时供给手册丢失证明;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阅,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络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络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