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东纠纷律师林长宇:其他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情形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服务项目 > 合同审核服务

上海股东纠纷律师林长宇:其他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情形

  • 服务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根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人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据此,上述情形未经批准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故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应注意审查是不是真的存在上述情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股权转让需经审批方生效的情形。

  (2)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未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未依法评估等情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人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评估、交易场所等相关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相关合同应认定无效。审查要点如下:①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应注意审查评估程序是不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规定。②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应注意审查交易场所是不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规定。

  批准程序对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审查要点如下:①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律和法规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②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③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营业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和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按照每个客户的详细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最新!俞敏洪已捐出全部互联网打赏收入!董宇辉曾称:大家别误会俞敏洪……

  大学生放假后回家现状,每天9点雷打不动的“定点闹钟”,第一批放假的“德华”已经在岗了。

  宝宝一家吃席时,三岁宝宝竟然发现了这个小细节,宝宝:妈妈不好意思的事我来做。

  震惊!2022届本科生平均月入才6千?应届生就业最香的专业竟然是这个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