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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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登记失业的随军未就业家属、专业军人随迁未就业配偶、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1、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在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所申请。申请人不会操作“系统”的,社区和乡镇人社所应当帮助其完成相关操作。

  2、社区专管员登录“系统”,预审申请人所提交信息,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现场査验。将材料齐全、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社所审查。

  3、乡镇人社所对社区提交的或者是直接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检查,合乎条件的,将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县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4、县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乡镇人社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来核查,材料齐全的,将申请材料报县人社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5、县人社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小组对就业困难对象申请情况做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对象,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人社所,由乡镇人社所将申报材料送还给申请人。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县人社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精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提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初步意见,其中涉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工种)、校址变更的,应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形成考察报告。

  5.公示。在政府规定网站公示拟设立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议纪要];

  4、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材料须一式两份,A4纸)。

  1、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办学地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地址产权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其内设机构签字的租赁协议无效)。

  3、开办资金变更:提交新的验资报告(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4、变更培训专业(工种):须提交变更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由理论课时和真实的操作两部分所组成,要区分出初、中、高级标准)、教学大纲;教师资质证明;场地证明。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表格。(重新提供备案表,可以先由县人社局变更副本,等到许可证到期再更换正本。)

  6、变更举办者:新举办者的资信证明材料;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新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即返回,属于租赁的,必须出示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表格。

  2.受理:县人社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精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核: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分立的初步意见。

  6.办结。印制准予分立的批文,按规定分别予以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分立前机构的正副本均予以缴销。

  (4)原学校财务清算有效证明文件及分立后的新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5)分立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和《民办学校章程》;

  2.受理:县人社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精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承办。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合并的初步意见;

  5.公示。在政府规定网站公示拟合并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6.办结。印制并送达准予合并的批文,按规定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合并前机构的正副本均予以缴销。

  (4)原学校财务清算有效证明文件及合并后的新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5)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和《民办学校章程》;

  1、受理部门:县人社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精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筹备设立:1、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1份)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聘任合同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仪式,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1份)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1份)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人、校长、财会人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聘任合同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

  6、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1份)

  2.受理:县人社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精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承办。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予公告。

  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4、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90号

  1、已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草案的单位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

  2、县人社局登录系统受理,并对申请单位的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并做反馈意见。(合乎条件的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交集体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