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案件学习合同审查的10大要点 丨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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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案件学习合同审查的10大要点 丨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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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活动繁荣所产生的利益摩擦和冲突深化,慢慢的变多的企业及个人认识到了法律工作的重要性,而对企业而言,法律工作大多以合同为主。

  合同在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重视合同审查,避免合同风险,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笔者总结归纳过去一年中审查的多家顾问单位各类合同的审理思路及相关重点条款,并结合 2019 年全年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审结的合同类案件,尽可能把握诉讼中裁判的思路与尺度,给各读者在合同条款设计以及纠纷解决方法上提供一些参考。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制约双方当事人,而发生纠纷后最终的制约会落实在案件审理中,故本文章旨在对 2019 年最高院审结的 488 件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进行深度挖掘,总结归纳与文书类型、案由、高频法条、争议焦点相关的数据,以求揭示客观规律,挖掘裁判价值,为律师及公司法务在审理合同时提供些许借鉴。

  7.样本数量:488 件(其中二审案件 395 件、再审案件 93 件)

  2019 年最高院审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案由分别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 131 件,借款合同纠纷类 129 件,买卖合同纠纷 23 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类 23 件,租赁合同纠纷类 11 件,以及其他案由 171 件。

  2019 年最高院审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为房地产业 199 件,建筑业 145 件,金融业 144 件,批发和零售业 113 件,制造业 89 件,以及别的行业 224 件。

  高频法条与争议焦点图表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审理案件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和争议焦点占据极多数量,事实上双方诉至法院解决纠纷,大部分均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状况,这就要求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及违约条款须做详细清晰的约定,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交易必定会存在其特有的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一定要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看到合同标题及内容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但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一直在变化的,并非可以完全依据表明文章进行判断。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所以了解以上背景,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律师自己负责,更加有助于交易的顺利实现。

  合同审查不仅仅要熟悉《合同法》和《公司法》这些一般性法律和法规,更是要具备相关行业与相关业务的经验,例如为房地产开发商客户服务,有必要了解并熟悉房地产的业务流程,土地出让方式和流程,如何开发、建设、销售等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律师往往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不懂客户的业务。对于凭借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的领域内的合同,律师审查起来大部分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便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当在审理不熟悉的业务领域的合同时,笔者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除了用检索工具做基本的行业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和法规和裁判案例,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查阅一遍,把这样的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地清清楚楚,并查找最高院以及当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对条款中的事项做到心中有预判性。

  法律人都了解,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地位平等的,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且受其制约,在交易往来过程中,市场地位往往能大幅度影响合同地位。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强势,签订的合同自然更多甚至压倒性的倾向己方;也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弱,常常为达成交易而签订“城下之盟”。

  例如在建设工程类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市场地位就比较悬殊,承包方往往为了取得项目而同意很多有失公平的条款。再比如前几年房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都在“抢购”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即便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也基本没讨价还价的余地,但近段时间市场有些疲软,双方的合同地位也就发生了一些变化,消费者提出一些合理要求,开发商还是能同意适当修改合同的。

  而在此情况下,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要告知客户,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利弊并使客户明了日后有几率存在的法律风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帮助客户把业务做成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詹国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实施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具备相应的预见,因此案涉《现金及利息明细》应视为詹国辉的真实意思表示,詹国辉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确认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通过查阅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调取非流动人口信息卡确认,上海地区律师可登陆“上海公安人口管理”查阅身份信息;

  (2)确定主体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以上描述的案件中,若签约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以或应当预见的,在无其他无效、可撤销等的情形下,法院往往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该自然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

  (1)是否为合法注册存续的公司主体,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第三方软件查询该主体的商业信息,以及建议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以降低交易风险;

  (2)是否拥有相关资质,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例如,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必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经营医药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如不具备相应资格而签署合同易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3)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依法成立并经登记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民事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但公司的职能部门是从事法人所赋予的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签订民事合同的资格;

  (4)代理人的资格审核检查。审查合同时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没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等。

  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应仅根据合同的外观与名称,还应当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作为依据。本案中,《民和县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人马忠山向出卖人玉龙公司支付价款 1000 万元,以 5000 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其名下房产,并约定三个月后每平方米以月息 8 分的增幅回购该房产,以上以购房为名支付款项、按月计取利息、到期还本付息等行为均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故买卖房屋并非双方真实的合同目的,而是玉龙公司以买卖房屋为名向马忠山、马正祥借款 1000 万元,双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代替借款担保合同。

  上述案件为近年比较集中出现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该案件的显著特点为,双方之间建立借款关系,出借方为保证其能实现到期债权,双方只签订或在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无法按期归还本息,则借款方需协助出借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行为系为规避房屋抵押后变现的拍卖流程,以便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案件早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倾向于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现在基本是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同目的,基本上均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合同目的的过程中,往往该意思表示会零散分布在全文合同中,甚至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合同目的等没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法官往往通过合同中的“鉴于条款”分析探求双方的真实合同目的。

  鉴于条款虽然对合同目的及背景交代有着重大的作用,但实践中该条款的使用的频率和深度均较不足。鉴于条款主要出现在合同首部,虽然不属于权利义务条款,但同样的合同因为背景的不同,合同签订的目的会出现差别,如果合同有特别的目的,一定要把鉴于条款舒展描述。鉴于条款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在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法官会判断是否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同样购买水泥,在陆地做建筑和在水下做建筑,对水泥的标号和性能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官会考虑判令合同因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2)是判断违约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对于“能预见的损失”的举证问题,鉴于条款就是很好的交代。例如甲方为向第三方供货而购买乙方零件,如因乙方延期供货原因而导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就该赔偿是否能转嫁乙方,则非常大程度看在签订合同时乙方能否遇见该损失,如鉴于条款有所交代,则减轻了甲方的举证责任。另外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时候,鉴于条款都会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建议在日后的合同签订过程中重视鉴于条款的描述。

  案名: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属于合同必备条款,与此相似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同标的物”,其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标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合同标的物”是所买卖的房屋。

  在对合同标的进行审核检查时,要坚持两个原则:第一,合同标的合法化,第二,合同标的明确化。

  (1)合法化:标的物本身需合法。如果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转的,例如、毒品等,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有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明确化: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如果有编号要一并列明;如果是物,要写明型号、品种、等级、规格和花色等;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座落位置,楼栋单元号等,在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因标的物的型号、用量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内容做了变更,从而发生争议,可见标的条款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2.质量:约定的品质衡量准则,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品质衡量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3.数量: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避免因理解上的差异产生履行分歧。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标的物的交付是采购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买方预期利益能否实现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风险转移等事项约定明确。

  案涉定向开发回购协议第六条约定,光泰公司支付 1000 万元服务费的前提是“项目建设完成后”。案涉合同已解除,项目亦未完成,该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合同法》第 405 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该报酬应当与委托合同履行中受托事务完成状况及推进程度相一致。山水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委托事务及对应报酬的金额,其支付报酬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案名: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多数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如买卖合同等,这个条款看起来最简单,但是也常常会发生纠纷,如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对付款节点是否达成而产生的争议,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关于价格报酬条款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总价的确认:确认合同总价款的数学运算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无误,虽然只是常规的数学运算,但实践中出现数字笔误,也是屡见不鲜,给合同履行带来麻烦。特别是合同价款约定中有大写文字,应着重关注大写文字是否准确、规范,以及其与阿拉伯数字之间是不是统一。且在正常的情况下在合同条款设计和审查时要明确下该计算后的总价款是否含税,如果单价是不含税的,应特别在合同中予以说明,同时双方应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和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

  2.价款的支付进度:因合同通常为数个权利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签订中往往约定按照何种进度和何种节奏进行支付,常见的支付时间分为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对于合同金额比较大的价款支付,采取较多的是分期支付的方式,此外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按行业惯例常规做法就是按进度按节点支付的合同类型,往往也都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相较于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更能缓解合同各方的金钱上的压力,对双方的约束也更充分。而对于合同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付款方式,建议采取一次性付款,避免因多次付款产生的手续冗杂、交易成本增加和交易不稳定性。

  3.价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汇款是最常见和较为规范的财务资金支付处理手段,推荐在合同条款设计和审查时使用此类支付方式来进行合同价款的支付,并留存好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选择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的,需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银行收款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以免在付款阶段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享有及承担的权利义务为合同的核心条款,权利义务的设定系为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笔者特制作如下导图以便形象说明合同目的与权利义务的关系:

  为便于读者理解,读者根据上述导图的思路绘制下述图表,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为例,详细说明合同目的、达成目的的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华夏集团应否承担案涉差额补足责任、岚松公司应否承担案涉差额补足的担保责任。中诚公司为保障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回收和预期收益的实现,采取了向润彭置业增资入股、行使股权,约定华夏集团承担差补责任、岚松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上述一系列权利义务责任的安排,均系为保障中诚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同一笔投资本金和收益权的实现,故中诚公司依法依约不应多重受偿。

  案名:徐州岚松家居用品经营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如以上案件裁判所述,也是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主要判定依据,合同双方对此应该约定清晰,否则会产生交易安全风险隐患。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明确,首先要有全局思维,了解交易模式、合同目的与双方需求。实践中常见的权利义务条款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单独列明一章进行专门约定,另一种是散见分布于全文合同的各个条款中。相较之下,第一种审查起来更方便快捷;而如果将权利义务分散罗列在合同条款之中,则需要在对合同内容做全方面了解之后才能进行审核检查,否则可能会产生权利义务约定重复甚至产生冲突。

  其次需判断合同文字表述有没有封闭性,如价款的支付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甚至一些重大合同中会约定到某日的具体时间,以及一方违约时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等。

  最后需保证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让每个条文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例如合同里常见的“重大”、“立即”等字眼,因其没有明确含义,主观判断空间过大,实际理解时有几率存在分歧,在合同中应避开使用,尽量使用“在某种情况后几日内”、列举重大事项并附兜底条款等。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一审法院根据维修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的 10% 得出汇源能源公司需承担具体违约金数额,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汇源能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是制约双方,具有纠偏功能,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笔者从以下几点说明违约条款的审查原则:

  1.可操作性:笔者在审查顾问单位合同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现对违约金的如下表述:“双方应严格遵循本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向对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该条款描述因过于宽泛,缺少可操作性,故基本上没有存在价值,在实际履行中,合同一方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并请求对方赔偿时,常常因难以举证而造成主张困难,因此我们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是具体数额也可以是具体的计算方式。

  2.对应性:在满足上述操作性的基础上,仍有大部分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金额表述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该条款在真实的操作中仍有重大弊端,合同的履行由主要义务和诸多次要义务组成,若违反主要与次要义务均承担同样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承担大额违约金等)则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建议审查合同时将不同重要性的违约行为分别对应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鼓励交易。

  3.公平性: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违约金的裁判观点,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应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金额的确认情况,通常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为日万分之五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较高,大部分约定为千分之一的金额,经对方申请后法庭会予以适当下调。

  关于山煤晋城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如前所述,山煤晋城公司应对陕西石化公司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第 1.6 条、第 6.2 条约定,山煤晋城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欠付的票款本金。《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第 6.2.1 条约定,发生需山煤晋城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的情况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以当面交接或邮寄方式向山煤晋城公司送达《差额退款付款通知书》。山煤晋城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出具《差额退款付款通知书回执》,并按照通知书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指定账户。否则,在不影响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有权直接扣收山煤晋城公司及/或陕西石化公司(包括双方分支机构)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山煤晋城公司应在收到《差额退款付款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指定账户。

  案名: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为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以避免因送达不能导致通知效力出现瑕疵,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发送。如以下任何一种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若采用当面交付的,当面交递时即为送达;若采用邮寄方式的,邮寄之日起满五日则视为送达;若采用其他电子方式的,无论受送达方是否查阅该电子讯息,该讯息自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变更前述联系方式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变更发生后的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如另一方系按照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本案中,原告安迈公司诉讼请求为,泰一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广告服务费 21 ,269 ,200 元及相应违约金 5, 125, 877.2 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原告诉讼请求归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安迈公司住所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并无不当。本案诉讼标的为 2,6395,077.2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泰一公司主张案涉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应以安迈公司实际经营地作为其所在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案名: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安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争议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仲裁和诉讼,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约定无效,常见的情况为一市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具体为哪一个仲裁委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必须由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可依法受理。由于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缺少救济手段,故在审查合同时,多建议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例如以上描述的案件,管辖权争议为十分常见的程序事项,在审查争议解决条款时如果具有一定签约优势,那么在选定具体的管辖权法院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法院进行解决,比如选择己方所在地,或者距离己方较近或者更有资源优势的地区管辖法院,以便节省更多成本。常见的可以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表述方式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甲方(乙方)所在地、房屋所在地等等。以下诉讼管辖条款内容可作为参考: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书》虽盖有正和公司公章,但无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公章在《承诺书》出具之前,已由正和公司登报作废;庭审中,正林公司虽陈述《承诺书》上正和公司公章系由正林公司盖印,但未举证证实其代为盖印的行为经正和公司授权或经正和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东风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别的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做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但在正林公司仅提交了《承诺书》而未提交正和公司同意出具担保承诺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东风信用社未对《承诺书》的出具是否是正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东风信用社存在过错,应由东风信用社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名: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云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一式多份:经济发展形势或一方当事人主观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异常履约时,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建议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各自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2.签章方式: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如在以上描述的案件中因缺少必要的法定流程,导致加盖公章的文件被确认无效。同时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交易对象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自然人主体可在每页合同处签字。

  3.慎用授权: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不同的合同类型,除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质量、数量等必备条款内容外,有些合同内容可能较容易被忽视甚至遗漏,例如不可抗力、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知识产权等内容,从合同履行及可操作性上而言,上述条款也是很重要的必要内容。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抗力、设计变更与签证等条款即为非常重点的条款,与工期的调整、合同结算、损失的承担等内容直接相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保密条款、资质条款、限制转委托条款等,虽不与合同标的直接关联,却也属于关乎合同签约目的的重要内容,故对于该类型条款需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该等相关条款加以完善和重视。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的律师精英,并聘请了在法学理论与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教授担任专家顾问,目前拥有近两百人规模的团队。

  律所目前业务涵盖金融证券、公司治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刑事诉讼等。

  律所为诸多知名中外公司可以提供了法律服务,如:阿里巴巴、中国平安、西门子等。此外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也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的实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