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服务项目

《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04-15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起草了《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21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联系人:王红,联系方式:,邮箱:。

  第一条 为保证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发〔2023〕1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详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强农项目)是指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合作共建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由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立项,在一段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攻关与示范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等科技强农项目。

  第四条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合作共建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使用项目经费实施其他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的,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条 科技强农项目管理由研究院负责,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监督指导。

  (二)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研究院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及时拨付项目约定的科研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三)负责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研究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请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 研究院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平阳县农业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确定重点研究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等,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发布。

  (一)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做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院士、特级专家除外),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需要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研究经验。

  (三)项目申报需立足或依托平阳县现有产业基础和实体(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1家以上)。

  (四)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自拟题目,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预期目标任务、技术指标、产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项目验收时可用于考核和评价。

  (三)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四)严禁将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采用“改头换面”形式同年或先后多头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强农项目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资助标准:重点项目为3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为10万元以上且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一般项目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采取内部评议、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的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六条形式审查。由研究院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有没有良好的信用,是不是满足指南的基础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

  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项目正式评审。

  (一)内部评议。由研究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根据平阳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对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成果、项目基础和条件等情况做打分分档,分别为:优先推荐(≥80分)、保留推荐(≥60分且80分)、不推荐(60分),保留推荐及以上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且保留推荐比例不超过30%。

  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不是满足目标要求、是不是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不是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分别为:A级(≥90分)、B级(≥75分且90分)、C级(75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及实施内容提出建议。

  (三)提出入库建议。县农业农村项目评审会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高质量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做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四)立项决策。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对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院邀请专家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研究院应当在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的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目标任务及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研究院审核后,提请县农业农村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向研究院报批。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毫无意义的。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等材料,经研究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达成目标目标做出判断。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问题很严重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做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补助资金一般都会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2年及以下的,首期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实施期2年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一、第二期检查通过后分别拨付30%、30%。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研究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施,对现有仪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做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很多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三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联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激励)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不超过 30%。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联的费用。管理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住宿,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安排的有关支出。绩效(激励)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安排的激励费。间接费用的使用及管理一般参照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要提出申请,由研究院根据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项目的实际的需求进行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结项时报研究院备案;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可调减绩效(激励)支出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经研究院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来做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禁止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替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合理的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支出及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科技强农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是根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项目以促进平阳县农业产业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实际效果作为验收标准,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

  1.会议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研究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研究院按规定要求,对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选择相关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

  2.现场验收:项目组提交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品种、产品、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向研究院提请现场验收。研究院同意现场验收后,邀请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研究院根据验收组意见提请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会决定是不是给予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经审议通过验收。

  (1)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到期但承担单位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通知后仍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研究院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第三十六条验收认定为结题、不通过以及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科研成果归属。本项目经费产生的一切科研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和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共同所有。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平均分配。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需标注“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提升项目”及项目编号,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为项目完成人第二挂靠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参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原《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平农发〔2023〕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