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把控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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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把控核心要点

2024-03-16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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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年营收已经突破100亿大关,正在向200亿目标前进,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每笔销售业务都有合同来支撑。因此,合同起草、审核,也就成为法务、业务等部门工作的重要问题。

  社会生活中,我们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要讲合同问题,首先做一个铺垫,那就是我们第一步要明白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的领域的社会关系。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有几率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既可以是种类物,又可以是特定物。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

  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比如说,承揽合同(做一套衣服),承揽行为的结果是一套衣服,但是合同的标的是承揽行为,也就是完成这套衣服的行为,而行为结果只能称之为标的物而已,此标的物虽比标的多了一个字,但意义却是相差很远的。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中。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们经常用的合同,实际上属于公司商业活动中的商事合同,其核心要素包括主体、标的、验收标准和质量、数量、款项和计价方式、合同期限、责任约定、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和适用法律等。

  标的要是不确定,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就更谈不上有效无效、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了。

  技术标准和质量发展要求往往是一致的,并且技术标准往往和标的是否确定具体相一致。

  对于购买方、建设方、加工方、定做方、接受服务等接受劳务成果的一方,技术标准越具体越好,要求要高越好,越完全越好,每一项越细化越好。

  技术标准的基础要求:技术规定要求具体、确定、可行,我们起草审核合同时把握合同技术标准的根本原则:可量化的,具体的,可以细化描述的,可以明确约定;不可量化的,难以具体化的,不能细化描述的,设定“以我司满意为基本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招标根本原则是工程成本+基本利润,想低价中标的直接就拿出来先核算出基本成本,再加上业务平均利润,然后再挑选相关投标人。

  该类合同对于独家商标权许可合同、独家专利许可合同、独家经销合同至关重要。

  该类合同往往不能设置太长的合同期限,最长别超过三年,要设置严格的考核指标和接受考核的义务流程,掌握合同解除的主动权。

  原则上我们要求在我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次之,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委员会、新加坡仲裁委员会。

  以上是我们努力争取的基本方向,但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在那个地方管辖取决于我司与对方的合同地位和谈判过程。

  我们的合同把关,在确保合同成立有效的基础上,充分提示法律风险,不能要促进业务稳健高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