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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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24-02-17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线 网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公开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与南京元 博 中 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元 博 中 和 ”)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YB-HZSZ-CG-201706-A011、YB-HZSZ-CG-201706-A012、YB-HZSZ-CG-201706- A013、YB-HZSZ-CG-201706-A014、YB-HZSZ-CG-201706-A015、YB-HZSZ-CG- 201706-A016 、 YB-HZSZ-CG-201706-A017 、 YB-HZSZ-CG-201706-A018 、 YB- HZSZ-CG-201706-A019 、 YB-HZSZ-CG-201706-A020 、 YB-HZSZ-CG-201706- A021 的 11 份《委托加工合同》(以下合称“《委托加工合同》”)之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等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 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委托加工合同》所涉及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 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委托加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 本所赞同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的必 备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与元博中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委托加工合同》由公司与元博中和签署,元博中和为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和 《委托加工合同》的委托方。 根据南京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元博中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1NK12A6K 名称 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研创园团结路 99 号孵鹰大厦 388 室 法定代表人 张鹏飞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无线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制、 营业范围 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软件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研制、销售无人机产 2 法律意见书 品;传感器研发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长期 依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元博中和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博中和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元博中和的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二、 交易对手方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元博中和的现行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博中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元博中和系独立法人,具备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的合法资 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委托加工合同》已由公司和元博中和合法签署。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委托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委托加工合同》的委托方为元博中和,受托方为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线. 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元博中和委托公司加工便携式数据一体化移动基站, 3 法律意见书 合同标的金额合计 464,783,400 元。 《委托加工合同》对委托加工产品内容、技术规定要求、委托加工方式、交 货、加工费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做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委托合同》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 署,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元博中和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博中和为依据中 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元博中和系独立法 人,具备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元博中和签订的《委托加工 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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