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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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024-02-02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度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XXX是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续签、变更、终止、解除以及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工会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公司《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和已在册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继续续存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属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公司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由公司依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员工具备的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下列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已连续在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的员工,且劳动者没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合同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3)公司出资在国内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费用达到5000块钱以上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列员工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保密事项条款或劳动合同所附的保密协议书,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司级领导、公司中层管理者、专业师、公司聘任的主任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员工(含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其它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在其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生产或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新录用的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新调入的员工,公司授权XXX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岗未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授权XXX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员工须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按期支付员工应得薪酬。

  第十三条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在岗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愿或者不能胜任公司给予安排的工作岗位达到二次者,企业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不在岗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选送出国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者在国内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费用达到5000块钱以上的员工,其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十年的,将其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选送的公费攻读在职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员工,在考试录取后,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十年,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至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经公司批准离岗内部退养/休息的,须另签订自愿离岗退养/休息申请书、员工离岗退养/休息协议以及员工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条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XXX,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公司转破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考虑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对其进行专业方面技术培训的,公司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允许超出企业来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允许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违反专项培训费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企业来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公司领导、主管行政公司领导同意后,报XXX审核;

  (三)XXX审核同意后,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

  (一)由基层单位向XXX提出书面报告(基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该系统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阐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登报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公司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员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企业成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行政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劳务用工应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公司应该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公司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哈尔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十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只保存三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公司《集体合同》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宜由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