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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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1-13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是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大力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立足工作大局,逐渐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确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和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纳入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政府及政府部门能结合工作实际制订。

  (一)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合同实行法制机构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政府或者以政府名义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部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该部门、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机关合同审查的材料。政府或者以政府名义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定前15日内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送审函及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背景材料、合同签订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3.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及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送审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行政机关合同审查的重点。行政机关合同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改变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各级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签订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做核实,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下列合同属于应报送备案的重大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合同;或合同标的虽未超过1000万元,但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将本机关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本级政府。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完整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合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机关应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至少保管30年以上。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处理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行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