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审核检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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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审核检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1-08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指导帮助辖区内企业组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市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审核检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造福广大职工群众,解决民生实际问题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按照《条例》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依法履行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咨询、指导服务、扎实稳妥地推动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发挥企业和工会(职工)的协商主体作用,引导协商双方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考虑企业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协商;发挥区(县)三方协调机构作用,加强与各区工会等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企业劳资双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工作。

  三、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杜绝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失真,程序违规行为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条例》确定的一项法定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做好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职责。

  (一)审查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关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8]25号)、《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审查备案权限: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驻乌企业、在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等有关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等有关工作,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审查备案内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工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会职工代表签字按手印);劳资双方代表各选两人报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各3份(根据各企业申报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企业上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在集体合同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查备案意见。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的签发日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2.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期应自第16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查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送达报送单位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确认的生效日期。

  四、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备案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一并存档。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审查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按月填写《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工资处。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指导帮助辖区内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市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造福广大职工群众,解决民生实际问题有重要作用。按照《条例》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依法履行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对《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咨询、指导服务、扎实稳妥地推动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发挥企业和工会(职工)的协商主体作用,引导协商双方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考虑企业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协商;发挥区(县)三方协调机构作用,加强与各区工会等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企业劳资双方提供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咨询工作。

  三、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杜绝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失真,程序违规行为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条例》确定的一项法定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做好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职责。

  (一)审查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关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8]25号)、《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

  (二)审核检查备案权限: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核检查备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做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做监督检查;中央驻乌企业、在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等有关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等有关工作,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审查备案内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工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会职工代表签字按手印);劳资双方代表各选两人报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各3份(根据各企业申报集体合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而定);企业上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在集体合同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核检查备案意见。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意见内容有:集体合同名称;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检查备案意见的签发日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2.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期应自第16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查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检查备案意见送达报送单位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检查备案意见确认的生效日期。

  四、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核检查备案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检查备案意见一并存档。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审查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按月填写《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工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