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要有威望先要有情面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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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要有威望先要有情面味

2024-02-28 答疑

  法令是无情的,这是常常挂在人们嘴边的一句话。其实法令不是冷冰冰的机器,由于法令的实施者是爱情动物,法令所面临的也是实际中实在的人。

  这些日子,眼前不时会萦绕着一个残疾人的身影,他患有严峻的听力妨碍,一个问题往往大声重复好几遍他还不理解,连他延聘的律师也不耐烦了:“跟你说话都这么费力,还打什么官司?”一审败了,他不服;二审又败了,他却服了。为什么?由于二审的承办法官每次碰头都会与他握手,并亲热地称号“老孙”,一句话辗转反侧一向重复到他听懂停止。并且二审的判决书,法官附语情真意切,令老孙心服口服。尽管败诉了,老孙却特地前来法院送锦旗表示感激。他说:“俺耳聋,就事特别特别难,从二审法官身上俺感到了情面味,俺不想再嬉闹啦!”

  从老孙口中的情面味不由联想到法令这门科学。法令与人们的生命、产业、自在等休戚相关,本应该是人们最重要的读本之一,但在现实上却令人为难,很少有人乐意自动读那些笼统、枯涩的条文。人们往往从小说中感念,而对法令却无动于衷乃至发生逆反心理。反观一些好的裁判,其用情之逼真,剖析之透彻,说理之充沛,使人感觉到格外亲热。法令要真实有威望、有用能,就有必要有情面味。

  法与情是辨证的一致体。一方面法不容情,要在现实、依据的基础上以法令为准绳,严厉依法办案。正如西方中世纪天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所说的,“法令是忘我的,对谁都天公地道。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并非无情,法令本身便是民意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容纳和交融。陈兴良教授就以为,一种满意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情面味,法不只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格,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

  郑板桥在山东潍县当县令时,发生了一宗和尚、尼姑的“风流”案,一个年青和尚和附近庵堂的一个年青尼姑通奸。依《大清律》,俗人,杖十八或徒二年;僧道犯奸,当重处。但郑板桥动了悲天悯人,非但不依法重罚,反而成人之美,题写七律判词一首,令两人出家结为夫妇。由此看来,古代的一些官员为了到达救世的意图,往往从情的方面动身予以救助。情面在我国历史上被以为有着补偿法令缝隙、法令条文之限制的效果。现代社会中,相同有必要供认法治所要求的法令不能仅仅是一种冷冰冰的规矩,还必定要有逾越于刚性法令条文之上的正义价值。在法的价值的完成过程中,当时间包含和表现情面味。

  法令要真实有用地标准人的行为,有必要开通人的思想和打动听的心里。只要当人们思想自觉后其行为才干自律自治。因而,司法者的情绪也便是司法者的情面味就显得很重要了。法令条文尽管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情面味注入其间时,严寒的法令也就有了暖暖的情面,从而唤醒人们日渐冷却的法令信仰。这爆发出来的情面味,会让法令更有力气,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落实到司法活动中,法官要把公正与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让大众感受到司法的真挚。要做到法与情的有机一致,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准则,靠近大众,更好地服务于公民。特别要注意一些细节方面,如碰头问声好、坐下递杯热水、攀谈时面带笑容、对大众诲人不倦等等。

  实践中,许多法官却常常顾不上去揣摩这些“末节”,觉得依法就事就行了。所以,他们会为有些当事人好像总乐意“纠结于一些法外的小事”而疏忽了法令维权的大事而抑郁。依法裁判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将法令所包含的情面味表现出来,经过法官的才智使法令真实成为人人敬畏且信赖的“良法”。

  “法令之内,应有天理情面在。”法学家安提戈捏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令的刚性和安稳才干,“情面”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官处理胶葛要情、理、法三者相结合,说理说法,以情动听。情面味有时比裁判更有用。虽然胶葛可用法令来判决,但许多事仍是要靠“情”这把钥匙来把心灵的锁翻开,而在开锁时也要倾泻法理。法理便是法令的理儿,它是一代又一代的人对社会关系持久沉积的结晶,表现在生活中便是一部部谨慎、严肃、标准的法令。大众只要感受到“司法的诚心”,才干在心里发生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从而甘心承受于己有利或晦气的成果。

  一味认准“法理”而不讲“情面”,就会在不经意间失掉大众的支撑,失掉社会的认同,最终将失掉“民意”。古希腊闻名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以为“法官是说话的法令”,法官在说话时不能板着面孔说教法条,而要把“情面味”更多地释放在本身的一举一动上。一位高超的法官,不只要有法令人的思想,会讲法言法语,还要有老百姓的思想,会讲大众听得懂的言语,能够使用自己的才智适时地找到法理和道理之间的结合点,用法令之手点拨出道理的神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