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强化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精准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评查人员: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资源库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3.评查对象: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2018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4.评查比例: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对本级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10%。省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视情对市、县(区)法律援助案件抽查若干件。

  5.评查依据:以《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赣司法援字〔2012〕22号)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赣司法援字〔2013〕19号)为依据,借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试行)》的做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6.评查报告:各地评查活动结束后,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纳、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并形成评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抽取江西省法律援助处、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上饶市广丰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案件案卷各20份,参加全国2019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评估。

  1.案卷抽取。被确定抽取案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2019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至最新结案案件的案卷为止,连号抽取20份。涉密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强制医疗案件和中彩金项目的案件除外。

  2.电子案卷上传。2019年7月31日前将抽取的案卷通过扫描或拍照(分辨率设置为2048*1536,单张图片大小控制在400KB以内),形成电子案卷报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统一上传至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

  “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是各地开展一系列精准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省厅将对各地推荐的优秀案例进行评选,评出若干篇精品案例汇编成册,并在网上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参考;对入选案例的承办人和对活动组织认真、报送案例及时、案例质量较高的前3名市司法局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

  2.案例在全省或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案情很复杂,涉及环节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案例具有突出的典型性、指导性和时代性,对办理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4.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代理或辩护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全部或大部分被裁判机关采纳,或被双方当事人接受(非诉案件),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满意。

  1.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要求,搜集典型案例,并组织专门人员评选出“全市精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30-50篇。

  2.各设区市司法局从“全市精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中推荐部分案例报送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参加“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其中,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市各推荐8-10篇,其他市各推荐10-15篇。

  案例包括标题、基础信息和正文三部分。标题和正文中涉及的人名或公司名称用“姓+X”“XX公司”等化名代替,基础信息和正文的小标题使用“案例基础信息采集”或“案例正文采集”。

  1.标题由“指派机构+受援人+案由+提供法律援助案”组成。指派单位为“XX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受援人为身份特征(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军人军属、盲聋哑人等特殊人群)+受援人化名;案由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填写,民事案由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由如故意杀人。

  如:南昌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军属张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2.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类型、办理方式、指派单位、承办单位、承办人、供稿人、审稿人、编写人和检索主题词九部分。案件类型分为民事、刑事、行政三类;办理方式为诉讼、仲裁、调解三种;承办单位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社会组织;承办人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供稿人为撰写案例的作者,一般是承办人或其助手;审稿人为参加评审该案例(文稿)的人员(注明工作单位);编写人为编辑案例文稿人员,可以是供稿人或供稿人和编辑人员;检索主题词包括法律援助、受援人身份、案件类型和案由,如: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3.正文包括案件简介和案件点评两部分。案情简介部分应将为何给予法律援助的原因叙述清楚,释明法援律师的工作重点和办案技能技巧(调查取证、办案重点难点、辩护意见等),交待案件的裁判结果;应从第三人视角书写,坚持客观描述,减少渲染性语言,规范引用法条。点评字数一般在500字以内,要注重专业性,依据法律和法规,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运用等简明扼要展开,突出案例亮点、重点、特点。

  请各地格外的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精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并于9月15日前将“全市精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目录和“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候选案例(电子版)及目录,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人:舒立建;联系电话。

  通过查看有关规定法律文书或会见笔录,会见次数合格的继续评估,否则本案卷为不合格。

  会见笔录因字迹潦草等原因内容无法辨认的;或会见内容空洞或缺乏针对性的,该单项打1分。

  会见内容根据案件情况包括,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的矛盾和疑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沟通辩护方案、征询辩护意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

  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阅卷摘要等阅卷材料证明有阅卷的,继续评估,否则本案卷为不合格。

  阅卷材料内容缺乏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因字迹潦草等问题造成内容无法辨认的,该单项打1分。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制作阅卷材料,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阅卷意见等内容准确完整的;或因查阅电子卷宗,没有制作相关阅卷材料,但通过辩护意见、证据目录等材料能够合理推断其阅卷的,该单项可打2分以上。

  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

  是否调查取证,由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正常的情况下,只要没再次出现明显疏漏,比如收集有关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而没有告知办案机关等,该单项可打2分。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该单项可打3分,并作为本案卷评估为良好或优秀的重要参考。

  收集证人证言的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并经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捺手印。

  收集有关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认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有申请办案机关调取的书面申请,并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每个阶段均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继续评估,否则本案卷为不合格。

  所提法律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辩护意见简单抄袭、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词的;或因字迹潦草等问题造成内容无法辨认,且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文书,仍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该单项打1分。

  所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正确,具有针对性、逻辑性、充分性的;或法律意见全部或主要观点被办案机关采纳的,该单项可打2分以上。

  所提法律意见有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做的分析论证,认为有非法证据应当提交相应证据线索,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根据案件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提出嫌疑犯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做好开庭审理准备,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并按时参加庭审活动。

  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三性进行的;或辩论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或没有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及庭审记录或者法庭笔录,且不能从其他法律文书中合理推断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的,该单项打1分。

  能够针对焦点发问,围绕三性进行质证,发表辩论/代理意见有分析论证的,该单项可打2分以上。

  依法参与法庭辩论,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分析论证,提出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代理意见。

  履行首次会见告知义务: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表明承办律师身份;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的,应书面告知法援机构。

  结合会见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等材料证明履行告知义务的,该单项可打2分以上。

  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而没有书面告知法援机构的,本案卷评为不合格。

  履行办案中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受援人案件办理情况,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有记录。

  有委托辩护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且所提交的会见笔录、阅卷材料、辩护/代理意见、庭审记录/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能够反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

  有委托辩护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且前面有5项以上单项2分以上的,该单项可打2分以上。

  遇有导致终止法律援助的4种情形之一,向法援机构报告;遇到4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之一,向律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及时向法援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有记录。

  本办法依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制定,适用于部法援中心对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方式。由评估律师库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评估专家律师担任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分析案件对承办律师的服务的品质进行评估。

  评估标准。围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关键环节,设定8个单项指标,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适用于侦查阶段案卷的指标为6项(第1、3、4、6、7、8项);适用于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卷的指标为7项(第1、2、3、4、6、7、8项);适用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卷的指标为8项(第1-8项)。

  同时设定了前置性否定内容,即,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案卷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对单项指标进行评估。

  遇有应终止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形之一(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案件依法终止诉讼程序的,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四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就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涉及件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疑难复杂的情形)没有向指派或安排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报告的;

  单项打分。对于没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案卷,评估人员对照评估要点,结合单项指标(以下简称单项)评分说明,单项逐项打分。分值范围1-3分,1分为不合格,2分为合格,3分为较好。

  评估结果。评估人员根据单项不合格和单项分值相加情况,综合评定案卷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

  对于侦查阶段案卷,有三个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单项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14分以上,且有四个以上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16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对于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卷,有三个以上单项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17分以上,且有四个以上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19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对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卷,单项中有四个以上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20分以上,且有五个以上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22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3、律师能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非专业术语)初步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恰当的建议?律师是否形成初步代理意见或方案,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并得到认可?

  4、律师是否向当事人提示诉讼本身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根据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和证据向当事人提示败诉的可能性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5、律师是否依规定与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等与当事人确定代理法律关系和授权范围的法律文件?

  7、律师能否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用简单易懂的语言(非专业术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恰当的建议?

  8、律师能否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以恰当的方式与当事人就办理案件的思路及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9、律师能否根据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恰当的方式收集或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对应证据,积极推动案件进展?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了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明白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很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一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小佳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别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小佳。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最大限度地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很大成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会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很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袁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宁波打工,受雇于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8月16日下午,袁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袁某某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11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无力再继续支付,并且对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袁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截至2012年3月12日,袁某某已欠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停医停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某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2年1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律师、刘济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袁某某所在的医院,认真听取袁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企业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其次,企业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袁某某后续治疗出现问题;再者,企业并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赔偿能力。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袁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袁某某后续治疗;三是能使袁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先前并无案例操作实践,承办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得不到赔偿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一级伤残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此,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医院与袁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袁某某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赔偿方式。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在诉讼的同时,承办律师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要求社保部门先行解决袁某某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能让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答复承办律师称因无先例,需申报上一级社保部门开会研究。此后,社保部门多次与袁某某、承办律师、医院协商,最终支付了袁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同时承诺会协调医院保障袁某某的后续治疗。在最终的工伤赔偿司法文书确定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有之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例,对于后续的赔偿申请,社保部门按照程序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加上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总计60余万元,本案于2013年4月份处理完毕。

  本案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费用的支付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也没有先例可循。本案中,袁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从开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最后到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在以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打工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属于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致打工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困扰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多年的问题,即企业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案袁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所在单位未替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造成袁某某拖欠医疗费,医院停医停药,影响了治疗和康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雪中送炭,一举解开了多方纠结,而袁某某也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批受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四十一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成为“冬眠条款”。本案的亮点在于成功激活了该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袁某某成为中国首个受惠者,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