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心得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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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心得_法律

  合同是企业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必由之路, 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 促进 自 身的发展 , 企业 必 须 要 重视合同的审查 。 笔者结合近年来起草、审查大量合同的经验,就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总结为审查合同主体合不合格、条款内容是不是合乎法律、双方约定是否实用、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四大要点,归纳如下。

  合同大家几乎都会接触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究竟怎样去看合同,怎样抓住审查合同的点呢?

  合同主体是不是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最要紧的麻烦。在审查合同主体合不合格时,通常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合同业务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法人,也就是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组织,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要查看这些组织是否有授权,以免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个体户、合伙企业、自然人,甚至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也能成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在某些非常规的交易中需要审查许可证、资质等内容,而且很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营业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当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时,有必要审查从业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的资格,以核实合同主体有没有足够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监理公司为履行监理合同所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根本不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起码资格,监理公司的履行行为违约且违法。

  除了以上内容外,在实际的合同审查中还可能遇到以下问题,比如:1.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资格限制。某些交易会出现来自法律或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不符合这些限制条件同样属于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招投标过程中,有时发标方会对投标方在注册投资的金额、资质、业绩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投标将劳而无功。2.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某些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此时,就需要核对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进行查明。3.合同主体的变更,一定要重新审查。

  最后,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合同签订主体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主体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及术语均应该尽可能与法律规范相一致。在审查条款内容是不是合乎法律时,通常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合同法》分则写入了15种合同,即所谓的“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代表了合同所属的类别、包含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会带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上的混乱,并给合同解释及争议处理带来无谓的麻烦。

  符合有名合同特征的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的合同名称或不会使人误解的通称,而无名合同错位定名,防止合同名称影响对于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的判断。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除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关外,第一步是要注意的是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品质衡量准则是不是合乎法律等。

  在法律对相关合同或交易程序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必须按规定的方式生效、变更、解除并办理手续。

  合同中的各类术语,一定要符合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所用术语与权威解释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否则会给相关权利义务的正确理解带来麻烦。例如,在合同中常常会出现的订金、押金等不确定的用语均应以规范的术语“定金”所替代。此外,需要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不是已经生效,否则会影响交易利益和合同效力。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之类引用失效的法律的情况应当杜绝。

  实用性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延伸,是为了确认和保证交易条件达到交易目的而增加的条款。在审查双方约定是不是合乎法律时,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合同目的与交易目的是有区别的。合同目的仅是合同中所能体现出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动机,例如,出租房屋的动机是获取租金,采购设备的目的是用来生产。交易目的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的真实动机,而不仅仅只是合同上体现的动机。例如,当合同仅仅是关于一批彩色电珠的买卖,其合同目的是仅仅是买和卖;如果合同中约定采购彩色电珠是用于赶制圣诞用品,则合同目的和交易目的都是为了圣诞礼品的及时生产及发货。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判断卖方不能及时供货会给买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甚至足以预见违约会带给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当交易目的与通常的合同目的有所区别时,在合同中充足表现交易目的是维护合同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避免约定的管辖法院由于级别的原因根本没办法受案。所以,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约定时,一定要注明到区、县,而不能在签订地一栏仅标明省或地级市。许多争议也能够最终靠仲裁解决,此种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有时会比较“温和”,但一裁终局制有时也会令人失去机会。而法院审理则存在二审、再审等挽救不利后果的机会。本人建议采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中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着交易的安全。在审查双方约定是不是合乎法律时,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缺乏识别标准或内容不严谨必然造成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例如,某广告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在本市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某某栏目中制作、播出20秒的广告,同时在该栏目片尾播出甲方10秒形象广告。”但如果整个合同中并未约定连续播出几周、每周几期、每期播出几次、每次播出的时段等内容,则该广告的价值、履行方式无法确定,将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属重大条款缺失。

  表述的精细化程度与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性呈正比关系,表述上的内涵外延范围不当同样会产生权利义务的不明确。

  合同本身假如没有可操作性,大多等于没有约定,相关条款也只有提醒意义而无问责作用。合同审应关注条款有没有可操作性、有没有法律意义。例如“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定,如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则,这种约定只是一种姿态,谈判可能无果而终或未经谈判而直接诉讼解决。又如,许多合同条款只约定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约定就没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应当将违约责任定为承担哪些具体的损失项目,或约定多少比例的违约金。

  合同中权利义务不明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可识别性出现了问题,许多合同其实只要解决了可识别性问题,甚至其纠纷都可完全避免。

  合同标的虽然各式各样,但总的来说不外是提交产品、转移财产、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四大类,付款方“买”的至底是什么对其利益影响巨大,有时一些细微的差别也会影响交易目的实现。

  交易方式代表着义务履行方式,方式的不同影响履行的质量及成本。例如,产品的包装、运输、验收等细节如果约定不明确都可能会影响交易利益或引发纠纷,而送货上门与自行提货在风险承担和经营成本上也有很大区别。建议在自行虚拟运行一下履行过程,若存在无人负责或没有方向的情况,就有必要进行明确。

  任何权利义务都有时间上的界限,如果时间界限的约定不得法,会直接造成法律风险,例如敞开式的时间约定,或者在延期履行与未履行之间缺乏界限等情况。

  日常语言中存在的大量习以为常但语意不明的词汇应尽量进行明确及量化,例如可将“长期”规定为若干天,将“损失巨大”规定为损失超过多少金额等。

  合同是企业对外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如何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通过对合同文本法律风险的审查,实现企业交易利益的最大化和交易风险的最小化,是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