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别轻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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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别轻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至关重要!

  每个公司想要做大做强一定少不了业务的拓展,现在企业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基本都会签订合同,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便有了绝对的法律保障。

  作为非法律人士,有类似的想法并不少见,特别是中小企业处于急于发展的时期,认为只要对方愿意和自己签约,其他的并不重要,很多公司很可能就忽略审查合同签约主体的资格。

  其实,签约合同的相对方有没有一定的资信能力,是不是真的存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是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无主体能力的情况等,都会对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下去有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最后能不能成功回款。

  A公司计划购买一套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较高,A难以接受。B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A报出较低的价格,保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

  A对B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结果B公司收了预付款后就没有交货。

  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规模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是资不抵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有四个失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300多万。

  A公司虽然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由于设备不到位,导致生产工作无法按期进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A公司于2014年11月诉至原审法院称,建设指挥部是某轻工学院内部非常设性机构。

  2013年1月26日,A公司与建设指挥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由A公司承建某大学轻工学院某校区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工程。

  A公司按期交付了三幢教学楼。后由于各方面因素制约,2014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一份。

  经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决算款为6450万元,双方仅计算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于水电工程未全部完工,水电材料及人工工资由建设指挥部直接结算,未完的部分亦由建设指挥部负责,A公司不再施工。

  A公司施工期间已支付3150万元工程款,余款3300万元由建设指挥部分三次支付。

  如建设指挥部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按结算总额6450万元每日5‰计算违约金。

  建设指挥部迄今尚有285万元未打入A公司指定账户、250万元未支付给劳动监察大队。

  请求判令建设指挥部立即支付A公司工程款185万元、违约金815万元,合计1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当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建设指挥部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亦非依法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

  A公司主张建设指挥部系轻工学院的内部非常设性机构,要求轻工学院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建设指挥部系由轻工学院设立,故轻工学院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当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而本案中,建设指挥部并非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亦非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故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建设指挥部系轻工学院的内部非常设性机构,在二审中又主张建设指挥部与轻工学院间为委托关系,轻工学院应向其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但从本案工程承包合同和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的签订过程来看,合同的双方为A公司和建设指挥部,轻工学院并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

  A公司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厘清轻工学院与该工程承包合同及本案项目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君洋公司主张轻工学院为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不足。

  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以受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A公司因为没注意审查建设指挥部是否为独立法人,更没有将轻工学院明确在合同中,导致起诉被驳回,诉求没办法得到支持,不可谓不可惜!

  除上述两个案例中提及的合同相对方资信不足、不具有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等情况外,现实中还有几率存在对方公司员工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便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方未依法注册、未依法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不拥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诸多情形。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合同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核查对方是否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已满十六未满十八,那么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此,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其主体审查同上文提及的中国公民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络站点进行网络核查,核实合同相对方是否依法注册、是不是真的存在未依法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共事业的组织。应重点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应重点审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应重点审查其《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应重点核查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有效性。

  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合同相对方若为外国企业、组织的,应审慎核查该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重点核查如下事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依法设立、线)该企业或组织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关注签字人是否为合同相对方本人,若为代理人,应谨防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逾期代理,并审查其如下事项:

  若合同相对方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的,其不具备履约能力,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常常会出现对民事主体的特殊资格要求,如建筑施工公司、设计勘察企业、金融实物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求在取得相关资质或等级后在其被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的民商事活动。

  因此,合同主体的营业范围或经营资质与合同本身是否相匹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超出营业范围、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事由除对合同效力有影响外,也有一定的可能对其本身、相对方或当事人的经营层等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有必要对合同主体是不是具备经营资质、资质是否有效、资质等级是否匹配等予以审查。

  (一)核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尤其应着重关注法人的履约能力,可视真实的情况参考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核查:

  2、查阅合同相对方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经营情况及涉诉情况;

  3、核查合同相对方所属行业政策法律环境、发展的新趋势,合同相对方的发展阶段,合同相对方在同行业及上下业的商誉;

  4、咨询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函证、访谈、网络核查等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

  5、委托律师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调查机构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尽职调查);

  (二)若有必要,可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应审慎核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总而言之,我们都需要重视合同主体的审查,做到尽量细致,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