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中完整合同条款的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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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中完整合同条款的适用解析

  在律师涉外合同业务中,为国内外客户起草、审核英文合同时,除了我们着重关注的适用法律、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需要非常注意英文合同中的特色条款——­­­­­“完整合同”条款。在英美法的语境下,对该条款的内涵及解释原则有清晰的了解,才能有效避开瑕疵条款的误区。本文拟通过几个典型例子对“完整合同”条款进行解析,以期能为律师和客户在拟订此类英文合同条款时提供有益的借鉴。 ­­­­­­

  在英文合同中,经常会见到完整合同/协议条款( Entire Agreement / Entire Understanding),该条款通常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商业交易的全部或完整的书面合同内容,取代并超越双方之间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由于这个条款排除了可能会与书面合同内容矛盾的其他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所以有利于增强合同的确定性,减少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即使出现争议,法官或仲裁员也只需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据此作出裁判,而无需理会合同以外的口头或书面证据。

  该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转让、船舶买卖、合资企业合同中几乎是必备条款,笔者在合同实务中,尤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会遇到此类条款,措辞(wording)上各有不同,有的最简单,例1:

  如果合同中有完整合同条款,当出现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庭如果认定该条款有效,则合同的解释就只限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文本,而不会采信合同之外的其他口头或书面证据,包括诸如双方的来往信件、电子邮件、商品报价单、保密协议、会议记录和备忘录等。

  英文合同中之所以有完整合同条款是与英文合同的一个重要的解释原则密不可分的。这个合同解释原则就是口头证据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该规则要求,一旦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最终的书面协议,在这之前全部的口头和书面的洽谈、协议均被认为已经融入书面合同之中。合同的含义仅局限于合同本身明确表明的内容,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该合同达成之前或同时的双方其他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变更或增删书面合同的内容。简言之,根据口头证据规则,合同的解释应仅限于依据合同本身(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 paper)进行解释,不考虑别的的外来证据(extrinsic evidence)。口头证据规则其实是排除口头证据的规则,实践中,只有当合同的当事人将协商同意的所有条款都写入合同里,并以该书面文件作为最终的协议,才能适用这个规则。

  英国法院在McGrafh v Shah (1989)案判决指出,原则上,一旦合同纳入全部协议条款,当事人一般就不能采用外在证据来证明,除了书面合同的条款外,还存在别的协议条款,因为当事人通过全部协议条款已经明确地表达了他们的意图,即书面合同已经包含了双方同意的全部条款。

  实务中,对于一些复杂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通常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的商务谈判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文件材料,可能还有一些一方当事人为达成交易而向对方做出的让步和承诺。如果在合同之外的这些材料在解决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都要作为证据提交,无疑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诉讼或仲裁的进程拖沓,增加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如果法官或仲裁员只需关注书面协议部分的约定,无疑案件审理的效率会大幅度提高,有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当然,由于有了完整合同条款,导致以前签订的协议都会失去效力,这是该条款的不足之处。如果双方想要让先前协议中某个或某些条款继续有效就需要在最终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这样才可以避免纠纷。下面这个完整合同条款的措辞就将双方想使其继续发生效力的“不得向外披露”和“保密义务”两项内容保留在合同之内,例3.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有关事项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此所做所作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和所有文件及协议。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的所有文件、协议、谅解和信息往来在本协议签订时自动失去效力,但不得向外披露/保密义务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例2中黑体部分提到的复杂条款中还包含另一个很重要的条款—“不依赖条款”(non- reliance clause),在复杂的完整合同条款中总是能看到“不依赖条款”,该条款的作用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同意订立合同的时候,任何一方都没有依赖对方作出的声明与陈述。根据完整合同条款和不依赖条款,书面协议包含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优先于双方就协议标的物达成的所有在先的协议,并且双方都承认,在达成书面协议时,除了明示纳入协议的内容,双方都没有依赖其他任何陈述或许诺,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市场价时而大起大落,买方或卖方急于从合同关系脱身而主张撤销合约的时候,理由可能就是一方主张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对方做出了虚假或错误的陈述,由于己方相信并依赖了对方的陈述才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有重大缺陷,根据英国法可以终止,并且在疏忽或欺诈的误述下可向对方索赔损失。但如果合同中有上述不依赖条款,就表明双方完全是依赖自己的订约意愿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依赖对方错误陈述的情形,从而避免一方以依赖对方误述而订立合同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 Alman and Benson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Group Ltd先例,Browne-Wilkinson官认为一般写法简单的完整合约条文只可以排除对附带协议/保证的“指称”,但不包括误述。这也解释了还要多加一条“不依赖条款”的原因。他是这样说的:“If it were designed to exclude liability for misrepresentation it would, I think, have to be couched in different terms, for example, a clause acknowledging that the parties had not relied on any representations in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对于重大、复杂的交易,笔者建议还要设置一个包含有不依赖条款的完整合同条款,以便排除误述责任。对于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如无误述之虞,则可采用例1的简单形式。

  作为英文合同中的一个标准条款,完整合同条款已经慢慢的变多地出现在各类合同文本中。我们既要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功能,也要了解它的缺陷与不足。在为客户审核与起草该类条款时,要根据交易的目的、不一样合同的特征,客户在谈判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因素,对于谈判阶段的各类文件、协议做全面梳理,从而避免条款瑕疵可能引发的风险。签署最终合同文本时要细心谨慎对待完整合同条款,实现客户的利益的最大化。